《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更好推动重庆市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充分释放科技资源的服务支持潜能,提高重大科研基础设施等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物价局等联合出台了《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科学技术资源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所管理的科学技术资源的共享使用制度和使用情况,并根据使用制度安排使用”。2014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制定促进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的管理制度和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精神,促进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进一步提高全市科技资源使用效率,充分释放服务潜能,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会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物价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制定《办法》的总体思路和原则是什么
《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为依托,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资源高效使用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要求。
《办法》在指定过中主要贯彻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充分开放的整体原则,除涉密和特殊规定明确限制的科技资源外,一律坚持充分共享。二是坚持权责分明的管理原则。设立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及具体负责科技资源共享管理服务工作的重庆市生产力促进中心,明确各级管理主体的职责。三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用户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价制度,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实施评估考核,择优给予奖励性后补助。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五条,分为:总则、机构与职责、服务体系建设、开放共享服务、激励与约束、附则。
《办法》明确了纳入开放共享的重庆市科技资源的认定范围;明确了重庆市科技资源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职责;规定了服务体系建设内容;开放共享服务方式;制定了评价考核方式等内容。《办法》适用于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具体管理活动。
四、《办法》中所称的科技资源范畴
《办法》所指的科技资源主要包括在渝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拥有的科技人力资源、财力资源、物力资源。具体包括科研设施设备(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数据、科技成果(含文献、标准、知识产权等)、实验材料、自然科技资源,以及科技人才、科技金融等资源。
五、相关部门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中的职责分工
《办法》设立了由市级科技、财政、教育、人力社保、物价等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重庆市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并指导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工作;制定相关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审定相关规章制度、规范标准以及绩效考评结果等。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职责:研究提出科技资源开发共享政策措施;牵头制订相关制度、标准、方案等;组织实施评价考核与奖惩激励、服务体系建设、联合评议等相关工作。重庆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运维和宣传推广;组建线下服务载体,协调推进资源单位面向社会提供服务;具体承担绩效考评、联合评议,以及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开放共享情况统计分析与汇总;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培训;完成管委会办公室委托的其他工作。组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专家委员会,为制订相关政策措施以及绩效考评、联合评议等提供决策咨询。
六、《办法》中保障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施的相关措施
第一,实施对外共享服务合理收费。《办法》规定,探索设立引导资金或者建立成本补偿机制,培育法人化的专业服务机构,开展科技资源的市场化运营,弥补高校、科研院所等资源单位在市场化配置方面的不足,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鼓励资源单位探索建立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代理制”模式,授权、委托专业服务机构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行业协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探索建立“融资租赁”模式,自筹或融资聚集科技资源,通过共享平台面向用户提供有偿增值服务。
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线下服务载体和专业服务机构等)提供科技资源共享服务时,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成本核算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还可以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服务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第二,建立择优奖励性后补助制度。《办法》规定,用户独立开展科学实验形成的知识产权由用户自主拥有,所完成的著作、论文发表时,应当明确标注利用共享平台的科技资源情况。资源单位应当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科学数据和技术、商业秘密,加强网络防护和网络环境下数据安全管理。
第三,建立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制度。《办法》规定,对于应纳入而未纳入开放共享的资源单位,不按规定如实上报数据、开放效果与服务质量差、使用效率与用户满意度低的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予以网上通报、限期整改或取消相应资格,并且纳入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资源单位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把开放共享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资源单位、服务机构和用户,追缴补助经费,并予以通报。涉嫌违纪违法,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应纪律和法律责任。
七、《办法》对新增科技资源纳入共享平台的要求
《办法》规定,资源单位应当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开放共享职责,利用共享平台提供的功能模块建立在线服务平台,或者升级改造现有服务平台与共享平台无缝对接,及时把符合条件的科技资源纳入共享平台。凡是新增科技资源,原则上应当在30日内完成资源信息报送和开放共享。
八、《办法》中科技资源开放共享评价考核的要求
《办法》明确规定,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用户为主、用户参与的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主要根据科技资源开放情况、共享服务收入及科技创新券兑现情况、用户满意度等对资源单位或者服务机构实施评价考核,择优给予奖励性后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