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依据
为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弥补我市创新资源尤其是高端研发资源不足,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依据《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渝委发〔2016〕29号),发布《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
二、政策的主要支持方向、认定条件、支持对象、扶持政策
(一)支持方向
着力围绕先进制造、信息网络、大健康、新材料、新能源等领域,重点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两江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和特色产业科技园区等区域,大力培育引进一批新型研发机构。
(二)新型研发机构的认定条件
1.投资主体明确,具有较为完善的建设和运行模式;
2.拥有一支人员结构合理、优势互补的专业人才队伍,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比例不低于50%;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应占研发人员总数的1/3以上;
3.具有能够满足开展研发需要的固定场所、仪器设备和持续稳定的研发投入。
(三)支持对象
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围绕产业技术创新需求,按照“开放协同、市场运作”原则,体现实体化、资本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产学研高度协同、国内外开放合作的独立企业法人性质、独立民办非企业法人性质或大型企业集团内部资源垂直整合性质的研发实体。
同时,鼓励企业、园区、高校、科研院所创新投融资机制,探索建立理事会领导、各种创新主体共同参与并实行会员制的新型协同创新研究实体等模式。
(四)扶持政策
对于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专项经费支持、税费优惠政策、人才激励措施、科技金融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