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科技政策解读

《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自: 日期:2020-09-16

一、项目设立目的

引导和支持科研机构利用科技人才、科研仪器设备、科学数据、科技成果等资源,与行业企业合作,先行投入资金实施项目,有针对性地推进行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增强科研机构在区域创新体系中的骨干和引领作用。

二、申报主体

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引导专项”)的申报主体为重庆市科研机构。包括市级科研院所、区县科研事业单位和全市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经费拨付方式

引导专项采取验收结题后拨付资金的方式。

四、经费额度

项目后补助经费额度为每项50万元或100万元。科研机构申请项目后补助经费,不能超过实施该项目约定横向经费总额的50%。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通知。市科技局发布引导专项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要求等内容。

(二)申报。科研机构自愿填写引导专项项目申报书,同时提供与合作企业约定有项目内容、资金投入或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协议,一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三)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对引导专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立项。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面向社会集中公示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含项目合作单位)、申请的后补助经费额度等项目主要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与科研机构签订详细载明考核指标和验收方法的项目任务书。

(五)验收。项目实施周期到期前,科研机构完成项目任务,且约定的横向经费总额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总额足额到位后,即可申请项目验收。

市科技局根据科研机构的申请和提交的验收资料,组织专家组对照项目任务书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六)拨款。市科技局根据验收意见,确定拟给予后补助的项目,并面向社会集中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一次性拨付后补助经费。

六、项目申报注意事项

1. 科研机构申报和实施引导专项项目须有企业为项目合作单位。项目合作单位不包括与科研机构有股权关系、隶属关系等关联关系的企业。

2. 市科技局不发布引导专项项目指南,由科研机构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焦行业科研或产业发展难题,自主决策项目名称和研究方向,自主选择合作企业与项目内容,自主确定目标任务与技术路线。

3. 科研机构已获得市级科技计划支持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能申报引导专项项目。

4. 申报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已纳入国家R&D经费统计调查范围的科研机构每家不超过3项,其他科研机构不超过1项;申报成果应用示范项目,每家科研机构不超过2项。


政策原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研机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引导专项实施细则》的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