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农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交通、能源及装备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研究工作。2017年,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将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列为基础支撑与条件保障类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明确指出,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是前瞻性和基础性科学研究的创新平台,是开展资源环境和生态系统保护科学研究野外基础设施,是推进科技创新和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科技支撑平台。
经过多年发展,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在积累野外科学数据、试验和示范新理论、新技术、新设备等方面均取得了很大进展。然而,我市没有专门的野外观测站建设运行管理办法,存在建设体系不够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足,服务于科技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够等问题,亟需进行规范完善。
因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与条件保障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国科发基〔2017〕322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建设发展方案(2019—2025)》(国科办基〔2019〕55号),结合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我局商市财政局,于2019年制定了《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128号)(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立足我市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管理工作实际,以强化野外科学观测研究,夯实原始创新基础,推动学科发展和技术进步,培养优秀科学人才为主旨。共六章二十八条,包括总则、职责、申请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评估、附则。
三、明确相关部门和机构职责
《办法》对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托建设单位的职责做了明确分工,旨在强化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科技局对野外站的指导与支持作用,共同促进野外站的建设和发展。具体的职责划分如下:
市科技局是野外站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野外站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野外站的发展规划;研究制定全市野外站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野外站的建设与运行;组织开展重庆市野外站的申报、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推荐申报国家野外站;组建重庆市野外站咨询委员会;聘任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是野外站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贯彻重庆市野外站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支持野外站的建设与发展;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区县(自治县)野外站管理细则,指导野外站的建设与运行;落实野外站建设运行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并支持野外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配合市科技局做好野外站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负责对野外站申报和评估材料、拟聘野外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野外站变更事项进行审核。
依托单位是野外站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具体组织实施野外站建设,提供野外站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野外站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配置并健全野外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制定支持野外站建设运行的政策措施,赋予野外站站长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配合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做好野外站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组织选聘和推荐野外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申请认定条件与程序
《办法》对野外站的申请建设条件、认定和授牌程序进行了明确。
《办法》要求,申请建设重庆市野外站,依托单位应是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他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独立法人机构,且保证每年为野外站建设发展提供不低于20万元的运行经费;科研仪器设备总值应达到300万元以上,科研集中用房面积应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申请认定的野外站应具有建设基础,已正常运行5年以上,并具有连续5年以上的系统性观测实验数据;同时,对观测实验场地和基础设施用地性质、科学研究水平、人员结构和数量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办法》规定,新建的重庆市野外站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申请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择优认定和授牌。
五、运行管理与支持措施
《办法》对野外站站长的任职条件与职责、学术委员会的组成与职责、人才队伍、规章制度、开放共享及合作交流、稳定支持经费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野外站站长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野外站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学术委员会对野外站建设进行指导,审议野外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等事项。野外站应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加强站务公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要注重人才梯队建设,加强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主动向社会开放共享仪器设备。
《办法》明确,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每年给予每个国家野外站50万元、重庆市野外站10万元的稳定支持经费,主要用于野外站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观测研究、设备维护等方面建设工作。
六、考核评估及奖惩措施
《办法》对野外站的年度工作总结报送、绩效评估奖励、评估结果运用等进行了明确。
《办法》规定,各野外站应在每年4月20日前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作为野外站考核评估的重要条件。
《办法》明确,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根据野外站考核评估结果为野外站提供一定的激励经费,主要用于野外站科研人员绩效奖励、观测研究等。
(一)根据科技部每轮评估结果给予国家野外站一次性激励经费支持。评估结果优秀的国家野外站每个给予100万元,良好的每个给予50万元激励经费。
(二)重庆市野外站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3个等级。每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轮评估结果优秀的野外站一次性给予20万元激励经费;评估结果合格的保留其资格;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停止稳定经费支持,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重庆市野外站序列。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中途退出评估的野外站,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情况属实,市科技局有权决定撤销其资格,且2年内不得申报重庆市野外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