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健康发展,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于2020年11月17日以修订并公布了《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于2020年12月16日起施行。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新《办法》相关内容,正确理解、遵守执行,现作如下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及依据
2016年,市科技局会同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颁布了《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引进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自原《办法》施行以来,为我市大力培育引进新型研发机构,弥补我市创新资源尤其是高端研发资源不足的短板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培育,规范和促进新型研发机构管理与发展,按照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的规划要求和有关工作安排,我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形成《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办法》由总则、申报与认定、扶持政策、考评管理、综合监督、附则共6章19条组成,主要围绕新型研发机构功能与定位、新型研发机构与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相关扶持政策、相关考评管理制度、综合监督机制等方面进行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科技部门职责分配。新《办法》根据上位文件规定和实践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明确市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开展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二)关于功能与定位。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的主要功能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提供研发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主要定位为围绕我市大数据智能化、电子信息、汽车摩托车、人工智能、大健康产业等重点领域创新突破。
(三)关于分类管理。新《办法》明确,坚持分类培养,重点突出为原则,暂行办法将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分类为新型研发机构(初创型)与新型高端研发机构(第六条),实施分类管理。
(四)关于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办法》明确,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我市引进科技创新资源有关规定开展(第五条)。
(五)关于相关扶持政策。新《办法》对其它文件中关于新型研发机构在税收、人才团队、成果转化、创新券使用等方面的扶持政策做了进一步梳理,并根据实际需求,提出经费支持和项目申报等扶持政策。
(六)关于考评管理。新《办法》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新型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估内容、流程及结果应用。
(七)关于风险管理。新《办法》明确,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股权结构变更、重大人员变动等一系列变更行为需重新进行资格核实,发生企业注销行为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至市科技局,降低新型研发机构因企业发生重大变更行为或注销行为所带来的风险。
(八)关于监督机制。新《办法》明确,对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监督问责机制,高度重视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建设。
三、新旧《办法》差异对比
新《办法》在原《办法》的基础上主要补充完善了如下内容:
(一)补充了功能定位。新《办法》按照上位有关规定并结合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实际发展情况,对重庆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功能、定位等进行了补充细化,明确功能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提供研发服务、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四点,还在原《办法》基础上落实和细化了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
(二)完善了申报认定。申报与认定程序的完善是新《办法》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了对新型研发机构注册资金、人才团队、场所设备、研发经费、市场化收入、科研诚信分值在内的要求,在原《办法》基础上规范、细化了申报资料、认定流程,还新增规定了区县科技管理部门在认定程序中的工作,并明确对同类行业申报主体,将按照我市产业发展需求,以“总量控制、择优认定”的原则提出认定意见。使得整个申报认定程序更具合法性、科学性。
(三)更新了扶持政策。完善扶持政策有助于提升新型研发机构科研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进一步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健康、高速发展。新《办法》一是明确新型研发机构有效期为3年;二是针对原《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按照国家现有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包含经费支持、人才团队、科研设备税收、项目申报;三是新增关于成果转化、创新券使用等方面扶持政策。新《办法》还支持各区县按照实际情况对新型研发机构提供额外政策支持。
(四)健全了考评管理。新《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完善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管理全过程,明确考评目的为主要考核新型研发机构的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纳入国家、重庆市研究开发经费投入统计情况、科技研发条件、科技创新能力、人才团队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效益、运行管理能力、孵化企业情况以及相应的财务经费使用、管理等情况,健全考评管理流程分为自评阶段、专家评价阶段、综合评价阶段、结果公示及运用阶段四个阶段,明确了市科技主管部门将根据评价结果给予新型研发机构相应支持,在新型研发机构内部实施“优胜劣汰”,有利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良性发展,全面提升我市整体科技创新能力。
(五)制定了监督机制。新《办法》在原《办法》基础上新制定了监督机制,明确综合监督事项,协同相关部门、社会对各责任主体进行相关监督,申报、认定、绩效评估等环节各责任主体均需签订诚信承诺书。获得财政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必须主动接受和配合监督。整个监督机制有利于我市规范新型研发机构管理,提升全市整体科技创新能力。
综上所述,新《办法》主要内容趋于完善,体现依法治国的要求,制度措施流程符合本市实际,明确了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认定、评估、标准、监督、管理及相关扶持政策等工作,能够更好地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发展,便于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