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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来自: 日期:2021-06-04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及依据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地指出,“创新驱动的实质是人才驱动”,强调“注重培养一线创新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对引育创新人才特别是青年学者进行了专门部署。《重庆市支持青年人才创新创业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1〕49号)把“支持青年人才在渝创新创业”“支持青年人才成长成才”作为重点事项进行了制度安排。根据全市人才工作的统一部署,市科技局把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特别是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作为重点任务进行积极探索和实践,研究出台了《重庆市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二、政策的主要内容、核心举措、适用对象

(一)主要内容

《重庆市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共12条,包括制订依据和目的,项目类别、实施周期、资助强度和申报资格,项目组织实施流程和管理方式。

(二)核心举措

1.对来(留)渝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定向支持实施科研项目1项。

2.对博士项目实行自主选题、审核立项、自主管理、自主结题的方式组织实施。

3.对博士项目实行“包干制”,包括:在目标任务不变、项目绩效可靠、研发记录完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以自行调整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和项目组成员;项目经费支出不设科目与比例限制,根据研发活动据实开支,由项目负责人签字报销。

(三)适用对象

1.取得博士学位,且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属于自然科学或工程技术领域;

2.上一年度来(留)渝时不超过40周岁,已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入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或自主创新创业,由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不含专职科研管理人员);

4.未获得过市级财政科研项目定向资助(不含竞争性项目)或市级人才专项资金支持。

三、政策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第五条第(二)项中的“上一年度来(留)渝”包括两种情形:(1)已取得博士学位人员于上一年度首次来渝工作;(2)已在渝人员于上一年度首次取得博士学位继续留渝工作。

第五条第(三)项中的“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的人员专指从事基础研究或技术创新的科研人员,不包括专职科研管理人员和科研(教学)辅助人员。

第五条第(四)项中的“市级人才专项资金”专指市委组织部和市人力社保局设立的各种人才专项资金。

四、注意事项

博士从项目立项时的用人单位离职后,博士项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管理:

(一)博士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仍在渝工作的,应在2个月内向原用人单位申请划转项目经费。原用人单位应将剩余研究经费及时划转至新用人单位,并报市科技局备案。项目结题验收由市科技局组织。

(二)博士从原用人单位离职且在2个月内未申请划转项目经费的,项目自行终止。剩余研究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政策原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博士“直通车”科研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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