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以下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需求征集、指南编制、推荐申报、立项评审、过程执行、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通过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诚信承诺、信用记录、分类定级,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解读:诚信管理实现“管理过程全覆盖”,诚信管理的全过程由过去的项目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4个阶段向前端和后端分别进行延伸,前端延伸至需求征集和指南编制阶段,后端延伸至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成果转化阶段。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专家和第三方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
科技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全过程相关事项提出评审、评估、咨询、论证意见,供管理部门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指导和监督,制定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方案,独立开展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与结果负责的独立法人组织。
解读:诚信管理实现“责任主体全覆盖”,拓展了4类责任主体的范围,单位主体由项目牵头单位扩展到项目参与单位,人员主体由项目负责人扩展到项目主要参与人,专家主体由专业技术人员扩展到综合管理人员,第三方机构主体由项目管理机构扩展到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机构。
第六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各环节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承诺数据材料真实、经费使用合规、廉洁公正履责、评估评价客观、严守保密纪律等规定,明确违背承诺的处理规则。
解读: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文件精神,以信任为前提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在科研计划项目的各个环节签订诚信承诺书,明确不同责任主体应遵守的基本约定及失信后的处理规则,经个人签字、法人单位签章后,上传至项目管理系统,作为提交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诚信评价实行信用记分等级评价制。各责任主体的初始信用分值为10分,当出现失信行为时,根据其失信行为扣减相应分值。一般失信行为每项失信记录扣减的基本分值范围为1-4分,严重失信行为每项失信记录扣减的基本分值范围为5-10分。具体失信行为与扣减分值标准于系统内发布。
同一责任主体有两种或以上身份的,对其多种身份独立记分;同一科技计划项目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分别对责任主体记分;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责任主体实施独立记分。
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的,每项失信行为扣分的有效期为自扣分之日起算24个月,期满则该项扣分自动移出;责任主体为项目组成员或科技专家的,每项失信行为扣分的有效期为自扣分之日起算36个月,期满则该项扣分自动移出。
解读:例如某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扣2分,同时作为科技专家在奖励评审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扣2分,则该教授的信用分值为10-2-2=6分;某项目共由5人承担,则该项目发生失信行为后,5人均扣减相应分值;某责任主体在项目结题时发生失信行为扣减2分,后在绩效评价时发生失信行为扣减2分,则该责任主体的信用分值为10-2-2=6分。
第十九条 评价等级为“D”的责任主体,即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以项目管理系统提醒、定期短信告知等方式警示,并发出书面警告。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的,2年内取消其参与有关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责任主体为项目组成员或科技专家的,3年内取消其参与有关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
信用分值为0分及以下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发送至“信用中国(重庆)”等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解读:评价等级为“D”的责任主体分为两类:信用分值大于0分的,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即为市科技局“黑名单”,对其参与有关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予以限制;信用分值为0分及以下的,除受上述约束外,还将推送至“信用中国(重庆)”等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受理申诉材料后,应在15日完成材料审查。通过审查的,即时启动信用审核查诉程序,按“事实核查——提出处理意见与审签——信用维持/恢复——反馈处理结果”流程,60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核查或组建专家鉴定组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未通过审查或重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解读:本办法明确了责任主体对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的申诉流程,强调了法人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主体在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过程中的职责,同时可以成立专家核查组或鉴定组对申诉材料进行调查和判定。
第二十六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诚信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在入学入职、职称评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活动中,加强诚信教育,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设置诚信监督员,强化责任主体单位自身诚信建设与管理。
解读:强调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诚信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作为诚信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设置诚信监督员,其职责是协助科研诚信管理部门,搞好本单位的科研诚信宣传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