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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自: 日期:2023-09-11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为了规范我局对“科技成果转化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政策支持和奖励的处罚”“对从事实验动物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实验动物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两项行政处罚权的行使、保障和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法规处会同成果处、基础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95号)为依据,共同研究起草了《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送审稿)》。对标国家法律和我市政府规章的要求,由行使处罚权的处室根据自己的法定职责细化裁量基准。法规处牵头邀请法律顾问全程介入,召开了三次专家论证会和座谈会,并征求了相关处室意见、社会公众意见,形成了《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送审稿)》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内容。

正文共十三条,主要是我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本规定,包括适用范围、行使原则、“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确定罚款数额的规则、调查取证的规则等。

附件主要规定了两项行政处罚权的七种裁量情形,包括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

三、需要重点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基本原则。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高效便民的原则,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二)关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主动中止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关于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四)关于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具体适用情形。

附件中对市科技局享有的两项行政处罚权的七种裁量情形的裁量阶次、适用条件、具体处罚标准等进行了明确,在实施行政处罚权时应当进行参照。


政策原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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