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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自: 日期:2024-06-19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在渝商业化、产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共同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三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架构、投资对象和方式、项目遴选、投资决策、风险控制、项目退出、损失核销、收益分配和考核评价等。重点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概述本办法的制定依据,基金设立目的、组织形式、资金来源以及运行原则。

第二章,基金管理架构。明确种子基金的主管单位及职责、管理机构的条件及职责。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履行监管职能;市财政局负责统筹财政预算安排工作,根据需要对种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市委金融办牵头履行基金业务综合研判职责。

第三章,投资对象和方式。对种子基金支持重点、运行方式、支持对象条件及额度进行了明确。种子基金以项目直投和设立参股子基金的方式运行,主要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支持对象为科创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

第四章,项目遴选、投资和决策。明确种子基金项目遴选及投资决策流程。项目遴选及投资决策流程为:项目遴选、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

第五章,风险控制。明确种子基金闲置资金使用、资金托管银行、风险准备金、黑名单机制等内容。

第六章,项目退出与损失核销。对投资参股期限、项目退出的途径、条件、方式以及损失核销条件和流程等进行规定。种子基金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4年。

第七章,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对基金管理费、收益分配、绩效评价、风险容忍、尽职免责、风险容忍等内容进行明确。

第八章,附则。对本办法的生效时间进行明确。

三、主要特点

一是强调种子基金管理机构专业化资质。基金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备案资质,并配备相关投资经验的管理团队。

二是拓宽种子基金运行方式和投资对象。种子基金以项目直投和设立参股子基金的方式运行,主要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支持对象为科创团队和初创科技企业。

二是明确种子基金投资额度及最大持股比例。种子基金投资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累计持股比例不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三是建立种子基金风险预警和容忍机制。当种子基金已投资项目确定的损失达到30%时触及风险警示线。允许种子基金已投资项目出现最高不超过50%的亏损,并按照整个基金生命周期予以评定。


政策原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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