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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核定办法》政策解读

来自: 日期:2026-05-14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支持我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委、市财政局、市广电局、重庆海关、重庆市税务局联合印发了《重庆市“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核定办法》(以下简称《核定办法》)。

二、适用对象及条件有哪些?

《核定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单位(以下简称“享惠主体”):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等。

上述单位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免税进口自用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一)科技馆的条件

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二)其他科普场馆、基地的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设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三)科普影视作品的条件

申请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须同时满足:

1.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附件所列税则号列范围;

2.为享惠主体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3.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三、核定部门是哪些?

1.享惠主体名单核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共同负责。

2.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市科技局会同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共同负责。

四、核定程序是怎样的?

核定工作按以下四个步骤进行:

1.申请:申请单位根据核定事项填写对应的信息审核表,并按要求提供佐证材料(一式三份),具体需要提供哪些佐证资料?

申请享惠主体:①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复印件;②专职科普人员清单(姓名、入职时间、专业、工作岗位、联系方式);③科普场所产权证明材料或有效期内租赁合同;④科普设施清单(设备名称、购买年限、用途);⑤开放和优惠、免费情况(开放时间、优惠或免费事项的公告,网站、新媒体平台公开告知信息等);⑥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①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设立文件复印件;②进口影视作品的放映许可;③审核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相关佐证资料经本单位或依托单位对其真实性审核后与信息审核表一并提交至市科技局。


2.受理: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内容。

3.审核:市科技局受理后,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对资料进行审核,形成“通过”或“不予通过”的审核意见,并由各责任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不予通过的注明理由。

4.函告、抄送、报送:享惠主体名单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分批次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市委宣传部、市经济信息委、市广电局,并报送科技部。免税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结果,由市科技局函告重庆海关,抄送市委宣传部、市广电局,并报送科技部。

5.核定结果同步通知申请单位。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五、如何进行变更与年度复核?

1.名称或业务范围变更:享惠主体应及时将变更情况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核定变更后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按原渠道函告、抄送、报送,并通知相关单位。

2.年度复核:享惠主体的免税进口资格,原则上每年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海关进行复核。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自函告重庆海关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六、实施期限是多久?

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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