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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专项经费补助的通知

来自: 日期:2018-06-08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两江新区创新发展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各国家和市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90号)及《重庆市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实施方案(2017-2020年)》(渝科发〔2017〕45号)的规定,拟对2016年、2017年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增量部分50%的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予以研发专项经费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16年、2017年首次被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已缴纳所属期为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且比2016年有增加的高新技术企业。
  三、补助程序
  1. 网上申报。
  重庆市科委官方网站“网上服务”栏目,或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政务直通车”栏目,登录“科技型企业管理系统”,在“项目申报”中的“首次认定高企研发补助”进行申报。
  申请补助需在科技型企业库入库,未入库企业需先注册企业,填报年报信息入库后,再进行申报。
  2. 数据核查。各企业纳税数据与税务部门核查无误并出具证明(见附件,盖章),在系统提交后打印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与申报材料附件一同装订后,一式二份报送至所在区县(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经各区县(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初审合格的统一报送至市科委。
  3.审核公示。市科委负责组织审核,确定拟补助的企业及金额,并在市科委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4.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四、申报材料
  1.《2017年度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专项经费补助申报表》;
  2.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2016年、2017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包括主表和附表);
  5.关于**公司2016、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证明。
  五、受理时间
  企业申报受理时间截至2018年6月14日17:00,并请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于2018年6月18日17:00前,将相关纸质材料统一报送至市科委高新处(生产力大厦2楼)。
  联系人:刘怡枚 67300549,邓敏军 67900686
  
  附件:关于   (企业名)   2016、2017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的证明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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