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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0〕5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月10日
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科研诚信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计划项目责任主体的诚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监〔2019〕323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以下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参与需求征集、指南编制、推荐申报、立项评审、过程执行、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以及成果转化等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各个环节的责任主体,通过科技计划项目诚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诚信承诺、信用记录、分类定级,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管理行为。
科技计划项目,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项目。
第三条 诚信管理坚持以信任为前提,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统一标准、分级分类,强化监督、奖惩并举的原则,着力培育诚信意识,营造诚信氛围,构建符合科研规律、适应创新需求的科研诚信体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是指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组成员、科技专家和第三方机构。
项目承担单位包括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
项目组成员包括项目负责人和主要参与人。
科技专家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及其他政府部门委托或受托第三方机构邀请,对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全过程相关事项提出评审、评估、咨询、论证意见,供管理部门决策参考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综合管理人员。
第三方机构是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指导和监督,制定项目管理、经费审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方案,独立开展完成相应工作内容,向市科技局提交工作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与结果负责的独立法人组织。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计划项目的诚信管理日常工作,记录、评价和处理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
第二章 诚信承诺与审核
第六条 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责任主体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各环节需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承诺数据材料真实、经费使用合规、廉洁公正履责、评估评价客观、严守保密纪律等规定,明确违背承诺的处理规则。
第七条 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对责任主体进行事前诚信审核,将具备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的必备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八条 接受社会监督,有实名举报责任主体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经核查属实的,对该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与管理相关活动资格。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级
第九条 信用记录信息包括责任主体、失信行为、处理结果、处理单位、处理依据和处理决定时间等。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失信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违反科研道德和学术伦理等科研不端、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为严重失信行为,其他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或任务书约定的为一般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的,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
(一)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二)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科技专家及评议意见。
(三)提供虚假材料,编造、篡改数据、图表,出具虚假结论或报告。
(四)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奖励、荣誉、管理服务事项等。
(五)故意违反回避制度、隐瞒利益冲突,接受“打招呼”、请托、游说等事项,索取或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造成较大影响或损失。
(六)包庇、纵容相关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研经费等。
(七)其他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及财经纪律,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行为。
第十一条 诚信评价实行信用记分等级评价制。各责任主体的初始信用分值为10分,当出现失信行为时,根据其失信行为扣减相应分值。一般失信行为每项失信记录扣减的基本分值范围为1-4分,严重失信行为每项失信记录扣减的基本分值范围为5-10分。具体失信行为与扣减分值标准于系统内发布。
同一责任主体有两种或以上身份的,对其多种身份独立记分;同一科技计划项目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分别对责任主体记分;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的各个环节,对责任主体实施独立记分。
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的,每项失信行为扣分的有效期为自扣分之日起算24个月,期满则该项扣分自动移出;责任主体为项目组成员或科技专家的,每项失信行为扣分的有效期为自扣分之日起算36个月,期满则该项扣分自动移出。
第十二条 信用评级分A、B、C、D四个等级,各责任主体的评价等级由系统按照当前分值高低自动排序生成。10分为等级A,10-7(含7分)为等级B,7-2(含2分)为等级C,2分以下为等级D。
第十三条 信用记录以系统自动获取为主,对系统中已设置的失信行为,一经触发,由系统自动记录并扣减责任主体相应信用分值。系统无法自动记录的失信行为,由市科技局项目管理人员进行人工录入。
第十四条 各责任主体出现失信行为并被扣减分值,可通过系统短信、书面通知等方式告知。各责任主体应保证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第四章 信用激励与惩戒
第十五条 诚信评价等级作为重要决策参考依据,运用于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评估委托、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定以及组织推荐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等科技活动。诚信评价结果列入科技监督、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按规定纳入全市社会信用管理,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 评价等级为“A”,且有承担项目或委托工作经历的责任主体,以项目管理系统提醒、定期短信告知等方式褒扬诚信,将其列入科研诚信守信行为数据库,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其参与相关科技活动,并将其推送至“信用中国(重庆)”等公共信用平台,依法依规有序公开。
第十七条 评价等级为“B”的责任主体,以项目管理系统提醒、定期短信告知等方式警示。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的,适当减少其承担市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或相关委托事项数量;责任主体为项目组成员或科技专家的,1年内取消其承担重点及以上市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格或相关委托事项。
第十八条 评价等级为“C”的责任主体,以项目管理系统提醒、定期短信告知等方式警示,限制其参与有关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的,2年内取消其承担市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格或相关委托事项;责任主体为项目组成员或科技专家的,3年内取消其承担申报市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资格或相关委托事项。
第十九条 评价等级为“D”的责任主体,即时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以项目管理系统提醒、定期短信告知等方式警示,并发出书面警告。责任主体为项目承担单位或第三方机构的,2年内取消其参与有关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责任主体为项目组成员或科技专家的,3年内取消其参与有关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资格。
信用分值为0分及以下的责任主体,按规定发送至“信用中国(重庆)”等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条 在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与管理过程中,责任主体因存在严重失信行为且受到以下处理的,终身追责。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二)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三)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同一失信行为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应分清责任,主要责任主体从重处理,次要责任主体可视情节从轻处理;对确有实据证明无过错的,免于处理。
第五章 信用申诉与核查
第二十二条 责任主体对失信记录有异议,并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应在收到失信通知起30日内,由法人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诉,并出具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受理申诉材料后,应在15日完成材料审查。通过审查的,即时启动信用审核查诉程序,按“事实核查——提出处理意见与审签——信用维持/恢复——反馈处理结果”流程,60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加核查或组建专家鉴定组进行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及时更正。未通过审查或重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依法依规按程序成立科研诚信管理领导小组和科研诚信专家咨询委员会,协同相关单位和权威机构开展全市科研诚信监督、咨询、服务等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诚信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开展系统建设、运维和管理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第三方机构须严格按照保密要求开展管理和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法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诚信工作常态化管理机制,在入学入职、职称评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活动中,加强诚信教育,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设置诚信监督员,强化责任主体单位自身诚信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学风建设和科研诚信宣传,树立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典型,营造科技报国、严谨求实、潜心钻研、理性质疑、学术民主的科研氛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责任主体失信行为的举报以及科研诚信案件的调查处理,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0日起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4〕57号)于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