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计划绩效评价
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19〕130号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19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附件:重庆市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10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撑和服务重庆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我市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制度体系,推动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指聚焦国家和我市产业与社会经济发展重大战略任务,遵循研发和创新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利用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针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科学问题,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专项。
科技计划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市科技局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或团队对科技计划组织管理与实施效果进行的专业化评价,旨在强化科技计划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服务支撑,推动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化转变,促进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的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放管结合、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坚持以服务为宗旨,结合项目、成果、诚信等管理工作需要,分类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形成鼓励创新、预防纠错的动态管理机制。绩效评价工作应最大限度避免对正常科研活动造成干扰。
第四条 根据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过程,绩效评价应涵盖科技计划(项目)的前期策划、过程执行、成果应用三个阶段。本办法重点规范成果应用阶段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
(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
(四)评价对象职能职责,项目任务目标与绩效目标;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财务会计资料、绩效评价基础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管理部门、评价对象、评价实施方是绩效评价的三类责任主体。
管理部门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委托评价实施方开展绩效评价并进行指导、监督,提供经费与条件保障,督促结果运用等。在探索绩效评价工作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定向委托具备相应工作基础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开展试点。
评价对象包括各类科技计划及其组织实施与管理方,主要负责接受管理部门绩效评价,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评价实施方为第三方评估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组,根据委托任务,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独立开展评价活动,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与结果负责。
第三章 评价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科技计划成果应用阶段的绩效评价主要以已结题销号项目为载体,按照不同科技计划的内涵定位,对其项目完成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与管理情况,成果登记、转化、应用,持续产出、效果与影响,政策落实情况等,重点针对项目结题以后的人才引进与培养、企业培育与孵化、社会经济效益、可持续发展能力、仪器共享及成效等,分别设置绩效评价内容和指标,实行分类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定量优先、简便有效、“双随机、一公开”的基本原则,以抽样评价方法为主,结合工作需求与年度预算,综合政策引导方向、行业领域、项目层次、承担主体性质、资助方式与强度、社会关注度等要素实施评价。
根据评价工作实际情况,还可采用大数据统计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承担单位调研、专题评价、典型案例征集、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管理部门制订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重点明确绩效评价需求与目的,提出实施评价的科技计划类别、项目抽取方式,形成项目清单,细化评价的流程、标准、方式方法,以及评价实施方委托要求,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通过后具体组织实施。
绩效评价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每次重点评价2-3类科技计划,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计划类别与评价频次。
第十条 绩效评价工作主要分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完成评价实施方委托,向评价对象下达绩效评价通知。
(二)自评阶段:评价对象按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工作,形成绩效自评报告,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提交。
(三)专家评价阶段:评价实施方按照委托内容及工作要求,针对评价对象提供的自评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分析,依据评价指标对评价对象的绩效进行全面评审,单独出具项目绩效评价子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可采取现场评估的方式进一步获取相关资料。
(四)综合评价阶段:评价实施方根据已形成的项目绩效评价子报告,通过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科技计划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确定科技计划综合评价结果,并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综合情况报告报市科技局。同时,将评价工作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五)结果公示及运用阶段:绩效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市科技局实施并督促评价结果运用。评价对象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科技计划与项目的组织实施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提高成效。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实行等级评价制。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价以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从行业领域、实施地域、责任主体性质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分为A、B、C三个等级。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结果与下一年度市级科技发展资金财政支出预算编制挂钩。
计划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可适当调增或维持预算;计划评价等级为“合格”的,可适当调减或维持预算;计划评价等级为“不合格”的,调减预算,直接列入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责任主体科研诚信评价的重要指标。市科技局将评价结果通过系统提醒、短信告知等方式告知评价对象。
项目评价等级为“A”或“B”的,不纳入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项目评价等级为“C”的,直接列入下一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对项目承担单位加强监督与检查频次。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发现项目存在失信行为的,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综合管理与保障
第十四条 参与绩效评价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 设立绩效评价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管理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评价对象在评价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资料信息、不配合或干扰评价工作正常开展的,视为不诚信行为,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评价对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直接评定为“C”。
评价实施方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强制终止委托关系,并予以通报。涉及失信行为的,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方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相关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各责任主体涉嫌违法违纪的,按照程序移送主管单位或党政主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科技计划前期策划和过程执行阶段的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单位和部门预算、购买服务、政策落实等工作的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