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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000MB15895317/2023-00051 [ 发文字号 ] 渝科局发〔2023〕4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15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 索引号 ] 11500000MB15895317/2023-00051
[ 发文字号 ] 渝科局发〔2023〕4号
[ 主题分类 ] 科技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市科技局
[ 成文日期 ] 2023-02-15
[ 发布日期 ] 2023-02-15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

日期:2023-02-15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两江新区科创局、重庆高新区科技创新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各在渝高校、科研院所: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财政部 教育部 中科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2〕214号)要求,解决青年科研人员面临的崭露头角机会少、成长通道窄、评价考核频繁、事务性负担重等突出问题,保障青年科研人员将主要精力用于科研工作,充分激发青年创新潜能与活力,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营造良好氛围,现就在全市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市第六次党代会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的具体部署,持续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在我市2019年以来已经实施两轮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行动的基础上,将开展减轻青年科研人员负担专项行动(以下简称“减负行动3.0”)作为推动政策扎实落地的重要抓手,坚持转变职能、优化服务,持续深化拓展科研领域“放管服”工作;坚持聚焦痛点、精准施策,解决广大青年科研人员反映集中的紧迫诉求;坚持上下联动、压实责任,发挥各主管部门、各区县的作用,落实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推进减负行动的主体责任,促进各项举措落地落实,激发青年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减负行动前期已推出并取得良好效果的各项举措,转为常态化机制持续推进,不再纳入此次专项行动范围。

2023年1月底前,市级层面完成措施办法的制修订工作;2023年3月底前,在渝高校、科研院所完成各自措施办法的制修订工作;2023年9月底前,各项措施办法全面开展实施,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全面贯彻、有效落实。

二、行动内容

(一)挑大梁。

1.提高青年科技人才承担市级重大重点科技专项的比例,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作为参研人员比例不低于60%,鼓励青年科技人才领衔担纲,力争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担任市级重大重点项目负责人比例达到20%。(市科技局,2023年6月底前完成)

2.提升国家级和市级创新平台集聚青年科技人才的能力,把青年人才培养成长作为对平台考核的重要指标,支持平台所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探索建立准聘预聘等青年科技人才培养与使用机制,扩大青年人才发展成长空间。(市科技局、市教委,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3.研究制定“基础研究人才专项实施方案”,推动建设一批基础学科培养基地,吸引最优秀的学生立志投身基础研究,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机制,对从事基础研究的“好苗子”,早发现、早跟踪、早培养。(市科技局、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4.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建立完善对基础前沿和公益性研究岗位的长周期考核评价机制,相应岗位薪酬待遇以稳定性收入为主。(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二)增机会。

5.中央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和中央部委属高等学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以及市级公益性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设立的基本科研业务费用于资助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减轻项目申报负担。(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6.市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资助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的比例不低于70%。择优实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博士直通车项目,支持在站博士后、来(留)渝博士青年人才迅速打开研究局面,为青年人才发展提供“第一桶金”。(市科技局,2023年3月底前完成)

7.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积极设立职业早期青年人才培养专项,对新入科研岗位的博士毕业生、博士后给予不少于5年的非竞争性科研经费支持,支持设立博士后创新研究岗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通过实行弹性工作制、建设母婴室、提供儿童托管服务等方式,积极为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创造条件。(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8.鼓励有关部门、科研单位、区县组织开展跨单位、跨学科、跨区域的青年科研人员交流活动,为优秀青年科学家提供展示舞台。发挥“一区(县)一平台”作用,支持青年科技人才成长,鼓励青年人才作为科技专员、科技特派员深入创新一线,将论文写在重庆大地上。(市科技局、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9.支持青年科研人员申报重庆英才计划,对取得标志性成果的青年人才,可不受推荐名额限制并直接进入评审环节。(市科技局、市教委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三)减考核。

10.完善市级重大重点科技专项、市自然科学基金等项目的综合绩效评价方式,对探索性强、研发风险高的前沿领域科研项目,建立尽职免予追责机制。(市科技局,2023年6月底前完成)

11.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对青年科研人员减少考核频次,实行聘期考核、项目周期考核等中长周期考核评价,简化、淡化平时考核。在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等环节,对孕哺期女性科研人员适当放宽期限要求、延长评聘考核期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合理评价青年科研人员实际工作贡献,在科研相关绩效考核评价中,根据岗位特点分类设置评价指标,对履行岗位职责、参与的科研工作、发表的高水平论文、成果转化成效等情况均作为贡献予以认可,避免仅以有署名的成果作为考核评价依据,避免简单强调成果转化数量、金额。(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四)保时间。

1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积极清理不合理的制度,完善内部评价机制,确保青年专职科研人员工作日用于科研的时间不少于4/5。不要求青年科研人员参加应景性、应酬性活动、列席接待性会议,各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非因专业性、政策性业务必需,原则上不借调在一线从事科研工作的青年科研人员,确需借调的不安排青年科研人员从事一般行政事务性工作。(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3.完善科研助理管理体系,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总体统筹、动态调配科研助理资源,加大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力度,鼓励从应届高校毕业生中聘用科研助理,为科研团队提供专业化辅助服务,将青年科研人员从不必要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4.开展科技政策专员试点,培训一批熟悉科技创新政策服务人员,通过信息化和智能化的服务平台,将青年科研人员一线科研工作场景与科技创新政策的制定、宣传和反馈充分结合,帮助青年科研人员更好理解和应用科技创新政策。(市科技局,2023年6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5.优化升级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实行在线申报、在线评审、在线管理一站式全流程管理,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建立统一的内部科研管理信息平台,加强科研信息共享。(市科技局、市教委,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

(五)强身心。

16.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引导青年科研人员坚定爱国之心、报国之志,弘扬科学家精神。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发挥自身优势和专长,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普事业,自觉承担科普责任。(市科技局、市教委,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7.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面向博士、博士后,围绕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开展有针对性的咨询培训,配备高水平的科研、创业导师,让青年科研人员少走弯路,定期组织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心理健康咨询和心理疏导,关心、解决广大青年科研人员心理焦虑。(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3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18.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应创新形式,为青年科研人员组织开展文体活动,并配备相应的活动场地和条件,关心未婚青年科研人员,积极开展未婚青年科研人员联谊活动。(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按职责分工负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开展)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科技局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协同支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工作部署和各方面组织动员,推动各项举措落实。市科技局应加强统筹协调,定期汇总市级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推进信息,组织分析研究和调度。

(二)强化组织实施。各在渝高校、市级科研院所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对照行动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落实方案,完成本单位相关措施办法制修订工作,积极宣传,动员各方力量广泛参与,推动方案全面实施,形成理论成果、制度成果、实践成果,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

(三)强化跟踪问效。市科技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应加强工作跟踪指导,建立沟通反馈渠道,主动听取青年科研人员意见诉求,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对取得显著成效的重要经验,作为典型案例予以宣传推广。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23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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