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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0〕43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商务委、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要求,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修订完善了《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此页无正文)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日
附件
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加快培育发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和《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的精神,结合《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指引(试行)》(国科火字〔2017〕2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指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认定范围”)内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以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五条 市科技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共同成立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工作,研究决定认定中的重大事项。
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和市发展改革委有关人员组成。认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承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全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
(三)遴选参与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专家;
(四)完成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含高新区、经开区,下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区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申报、推荐工作。
第七条 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法人;
(二)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从事认定范围内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涉外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第八条 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价后,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注册登记。自我评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网址:http://tas.chinatorch.gov.cn或者http://tas.innocom.gov.cn),进入,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3)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提交至认定办公室。认定办公室核对企业注册信息,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上确认激活后,企业可以开展后续申报工作。
(二)提交材料。注册成功的企业登录“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按要求填报《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4,以下简称《申请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所在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三)初审推荐。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商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查申报企业是否列入信用中国(重庆)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检查《申请表》是否完整、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以及其他问题。符合条件的,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四)评审认定。认定办公室根据初审推荐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认定意见。工作小组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进行会商后,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
(五)公示结果。工作小组将拟认定企业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认定办公室对有关问题进行核实处理。公示无异议的,由工作小组认定办公室发文认定,并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并颁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公章)。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效期为三年。
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年应及时通过“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5,以下简称《信息表》)。认定办公室将据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入当年公布的有效期内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名单。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6,以下简称《申报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同时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至所在地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核。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核通过后,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十条 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应进入复核程序处理:
(一)发现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认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提请复核的;
(三)企业因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变更;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
对复核证实不符合规定的企业,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和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复核确属提供虚假信息的,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第十一条 各区县科技和财政、税务、商务、发展改革部门对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问题和建议,应当向认定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重庆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107号)同时废止。
附件:1.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3.企业注册登记表
4.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附件1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
一、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一)软件研发及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
用于金融、政府、教育、制造业、零售、服务、能源、物流、交通、媒体、电信、公共事业和医疗卫生等部门和企业,为用户的运营/生产/供应链/客户关系/人力资源和财务管理、计算机辅助设计/工程等业务进行软件开发,包括定制软件开发,嵌入式软件、套装软件开发,系统软件开发、软件测试等。 |
软件技术服务 |
软件咨询、维护、培训、测试等技术性服务。 |
(二)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以及相关技术支持服务等。 |
测试平台 |
为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的开发运用提供测试平台。 |
(三)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类别 |
适用范围 |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
客户内部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桌面管理与维护服务;信息工程、地理信息系统、远程维护等信息系统应用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IT基础设施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安全服务、通讯服务等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二、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类别 |
适用范围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内部管理、业务运作等流程设计服务。 |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后台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与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医疗数据及其他内部管理业务的数据分析、数据挖掘、数据管理、数据使用的服务;承接客户专业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服务。 |
企业运营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技术研发服务、为企业经营、销售、产品售后服务提供的应用客户分析、数据库管理等服务。主要包括金融服务业务、政务与教育业务、制造业务和生命科学、零售和批发与运输业务、卫生保健业务、通讯与公共事业业务、呼叫中心、电子商务平台等。 |
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 |
为客户企业提供采购、物流的整体方案设计及数据库服务。 |
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适用范围 |
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附件2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
类别 |
适用范围 |
一、计算机和信息服务 |
|
1.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
系统集成咨询服务;系统集成工程服务;提供硬件设备现场组装、软件安装与调试及相关运营维护支撑服务;系统运营维护服务,包括系统运行检测监控、故障定位与排除、性能管理、优化升级等。 |
2.数据服务 |
数据存储管理服务,提供数据规划、评估、审计、咨询、清洗、整理、应用服务,数据增值服务,提供其他未分类数据处理服务。 |
二、研究开发和技术服务 |
|
3.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基因学、工程学、医学、农业科学、环境科学、人类地理科学、经济学和人文科学等领域的研究和实验开发服务。 |
4.工业设计服务 |
对产品的材料、结构、机理、形状、颜色和表面处理的设计与选择;对产品进行的综合设计服务,即产品外观的设计、机械结构和电路设计等服务。 |
5.知识产权跨境许可与转让 |
以专利、版权、商标等为载体的技术贸易。知识产权跨境许可是指授权境外机构有偿使用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跨境转让是指将专利、版权和商标等知识产权售卖给境外机构。 |
三、文化技术服务 |
|
6.文化产品数字制作及相关服务 |
采用数字技术对舞台剧目、音乐、美术、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资源等文化内容以及各种出版物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为各种显示终端提供内容,以及采用数字技术传播、经营文化产品等相关服务。 |
7.文化产品的对外翻译、配音及制作服务 |
将本国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其他国家语言,将其他国家文化产品翻译或配音成本国语言以及与其相关的制作服务。 |
四、中医药医疗服务 |
|
8.中医药医疗保健及相关服务 |
与中医药相关的远程医疗保健、教育培训、文化交流等服务。 |
附件3
企业注册登记表
企业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成立日期 |
注册资本 (万元) |
|||||
注册类型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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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期限 开始日期 |
经营期限 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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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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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来源地 |
技术领域 |
|||||
企业注册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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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姓名 |
手机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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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护照或其他证件 | |||
证件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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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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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主管机关 |
□国税 □地税 |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 |||
是否境内上市或挂牌 |
□是 □否 |
上市类型 |
||||
股票代码 |
上市时间 |
|||||
是否境外上市 |
□是 □否 |
上市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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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 |
上市时间 |
|||||
是否属于国家高新区内企业 |
□是 □否 |
高新区名称 |
||||
是否属于国家级经济开发区内企业 |
□是 □否 |
经开区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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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结构 | ||||||
个人股东类型 |
姓名 |
身份证(护照)号 |
出资额(万元) | |||
法人股东类型 |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出资额(万元) | |||
风险投资 | ||||||
是否引入风险投资 |
□是 □否 | |||||
法人股东类型 |
机构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出资额(万元) | |||
附件4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
|||
企 业英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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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属 城 市 |
填报日期 |
年 月 日 | |
填 表 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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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О年 月 |
填 表 说 明
企业须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认定资格。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按照国家标准委制定的标准填写,参见《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
二、企业注册类型:根据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按本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类型填写。如:(1)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5)联营企业;(6)有限责任公司;(7)外商投资企业;(8)港、澳、台投资企业等。
三、服务业务范围可选择多个。
四、企业认定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的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软件企业为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为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中入库且登记编号可查的企业。
五、主要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填写此栏,并按股权比例大小列出前三名股东和所占股份比例数。
六、总收入:指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与不征税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
七、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中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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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成立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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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收 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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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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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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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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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务范围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
企业认定情况 |
□高新技术企业 □集成电路企业 □软件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 | |||||||||||||||||||||||||
前三大股东及所占股份比例(100字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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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人员情况 |
姓 名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学位 |
专业技术职称 |
联系电话 | |||||||||||||||||||||
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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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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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变化情况 |
上年末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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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年末职工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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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 |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 | ||||||||||||||||||||||||
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
总收入(万元)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
万美元 | |||||||||||||||||||||||
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万元) |
万元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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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交税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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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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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情况 |
主要离岸服务合同执行情况 | |||||||||||||||||||||||||
项目名称 |
业务类别 ITO/BPO/KPO |
发包国别(地区) |
合同标的额(万美元) |
实收外汇(万美元)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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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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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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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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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情况 |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500字以内) | |||||||||||||||||||||||||
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 |||||||||||||||||||||||||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万元) |
研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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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科技奖励情况(省级及以上) | ||||||||||||||||||||||||||
奖项名称 |
获奖年度 |
级别 |
发证机关 | |||||||||||||||||||||||
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数量(件) | ||||||||||||||||||||||||||
授权 专利 |
软件 著作权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其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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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我公司申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填写的《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内容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以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部门推荐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5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
( 年度)
企 业 名 称(盖章)
企业英文名称
所属城市
填表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 表 说 明
一、本表为各省级部门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跟踪管理提供依据。企业须参照属地“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各项要求和本表的格式如实填写。
二、指标说明
(一)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填写本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机关,即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区(县)税务局。
(二)服务业务范围可选择多个。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指企业从事“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中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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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所得税征收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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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企业注册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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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 |
是否上市 |
||||||
是否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 |
□是 变更事项:□经营范围;□合并;□分立; □转业;□迁移;□其他 情况说明: | ||||||
□否 | |||||||
服务业务范围 |
□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 |
(1)软件研发及外包: □软件研发及开发服务 □软件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 □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设计 □测试平台 (3)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 □信息系统运营和维护服务 □基础信息技术服务 | |||||
□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 |
□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 □企业内部管理服务 □企业运营服务 □企业供应链管理数据库服务 | ||||||
□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
包括知识产权研究、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和测试、产品技术研发、工业设计、分析学和数据挖掘、动漫及网游设计研发、教育课件研发、工程设计等领域 | ||||||
上年末职工总数(人) |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 |
||||||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
上年末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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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经营情况 |
总收入(万元)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外汇/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人民币) |
万美元 | ||||
技术先进型服务 业务收入(万元) |
万元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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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缴所得税总额(万元) |
企业实际缴纳所得税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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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是否享受当年税收优惠政策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所得税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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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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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利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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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企业科技活动情况 |
研究与开发经费投入情况 | ||||||
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万元) |
研发经费占总收入的比例(%) |
||||||
获得科技奖励情况(项) | |||||||
国家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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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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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知识产权(有效期内)数量(件) | |||||||
授权专利 |
软件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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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
其它 |
||||||
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区情况 |
简述企业为支撑服务外包业务已采用的专利技术或核心关键技术、基础软件和应用软件、主要设备与网络的情况(250字以内) | ||||||
企业承诺 我公司填写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内容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以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6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
企业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备案编号 |
发证日期 |
||||
是否变更企业名称 |
□是 |
变更前 |
|||
□否 |
变更后 |
||||
是否变更企业注册地 |
□是 |
变更前 |
|||
□否 |
变更后 |
||||
是否变更服务业务范围 |
□是 |
变更前 |
|||
□否 |
变更后 |
||||
其他变更内容 |
□是 |
□合并;□分立; □转业; □迁移; □其他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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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职工总数(人) |
上年末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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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总收入(万元) |
上年末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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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末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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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承诺 我公司填报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内容及所有佐证材料,真实有效,并对以上内容及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