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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
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5〕81号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5第1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0月11日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科技创新促进条例》精神,量质并举培育科技型企业,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本市辖区范围内实际经营,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数字化评估筛选、各区县(自治县)及有关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组织实施、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
第四条 市科技局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区县加强对入库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和服务。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入库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六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科技型企业入库的日常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每年提交全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区县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协助市科技局组织开展对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的抽查和重点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区县科技型企业入库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科技型企业名单及其编号;
(四)对入库科技型企业开展动态管理;
(五)完成市科技局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区县科技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科技型企业入库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推荐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
(二)负责根据市科技局反馈信息核查情况,组织开展核实,将核查情况汇总上报至市科技局,并及时处理相关异议投诉、举报等事项,落实市科技局提出的整改建议;
(三)负责开展科技型企业动态监测分析,强化企业创新政策供给和服务,组织开展核查工作,对不符合入库条件企业上报市科技局清理出库。
第八条 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
第三章 入库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 申请入库的企业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市内实际经营的居民企业;
(二)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明确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三)上一自然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条 入库企业符合第九条,还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应≥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列入新重庆人才F级及以上的科技人员1名以上。
(二)上一年度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口径)占销售收入的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重≥10%。
第十一条 入库企业符合第九条,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则可直接确认入库:
(一)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二)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Ⅰ类知识产权1项(含)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2项(含)以上。
(三)上一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四)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五)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
(六)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
(七)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第十二条 企业入库有关指标的说明:
(一)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六个月以上。
(二)Ⅰ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Ⅱ类知识产权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
(三)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活动。研究开发费用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进行归集。
(四)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基地,证明材料以出具的创新平台基地批准认定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科技型企业入库程序包括: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判断是否符合科技型企业入库条件。
(二)申请入库。根据企业数据信息采集方式,可采取自主申请或筛选确认的方式:
1.自主申请:申报企业登录市科技局科技型企业系统,填报相关申请数据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
2.筛选申请:市科技局以数字化手段筛选出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并向企业发送通知,企业收到确认入库通知后,登录市科技局科技型企业系统,确认、完善企业数据信息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同时提供企业诚信承诺书后提交申请。
(三)审核报备。区县科技部门对企业的信息和佐证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拟入库企业的经营情况开展核查,将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公示入库。市科技局对区县科技部门审核报备的企业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备案并进行科技型企业编号;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反馈区县科技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入库科技型企业应于每年5月31日前登录市科技局科技型企业系统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第十五条 入库科技型企业发生更名、注册地变更或与第三章中入库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通过市科技局科技型企业系统填报或确认变化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型企业入库应坚持诚实守信原则,不得填报任何不实信息和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经核查已入库的科技型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其资格:
(一)企业已注销或吊销的;
(二)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在申请入库或年报数据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对存在伪造数据资料、提供虚假证明等行为的企业,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涉及科研失信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加强对各区县科技型企业入库的监督、指导、规范。
(一)开展信息筛查。市科技局定期对入库科技型企业填报或更新的数据信息进行筛查,将数据信息异常的企业汇总形成核查名单。
(二)开展抽查核实。市科技局按照属地原则将核查名单转交至各区县科技部门进行核实。各区县科技部门可采取现场核实等方式进行,并将核查情况汇总报送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核查情况,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其资格。
(三)开展监测评估。市科技局完善入库科技型企业监测和评估分析,评估结果作为支持区县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入库的科技型企业保留资格。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