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科技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科研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一是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二是负责本单位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并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三是落实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
《重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全市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市科技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科协、市社科联等部门印发了《重庆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若干举措》,明确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
落实科研诚信全覆盖要求。一是“科技活动全覆盖”,覆盖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支持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称号类认定、科技政策兑现、科技奖励等全部科技活动;二是“管理过程全覆盖”,覆盖科技活动开展与实施、产出与应用以及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的全过程;三是“责任主体全覆盖”,覆盖科技活动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科技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等,其中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6项、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8项、科技专家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4项、第三方机构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3项。
例如,某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扣2分,同时作为科技专家在奖励评审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扣2分,则该教授的信用分值为10-2-2=6分;某责任主体在项目结题时发生失信行为扣减2分,后在绩效评价时发生失信行为扣减2分,则该责任主体的信用分值为10-2-2=6分;某项目共由5人承担,则该项目发生失信行为应当扣减2分时,按照主要责任主体承担扣分总数的80%,其它责任主体平均承担剩余扣分数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扣减1.6分,其余4人每人扣减0.1分。
《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主体对记录有异议,并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应在收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法人单位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逾期不予受理。”即,责任主体对科研诚信记分管理有异议,应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核实;其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由法人单位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事科技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科研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一是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二是负责本单位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并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三是落实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