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通知公告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和诚信建设的通知

来自: 日期:2021-09-22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为落实《科技部 自然科学基金委关于进一步压实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203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激励引导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自觉践行、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全面加强科研作风学风和诚信建设,促进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同发力压实主体责任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紧密配合,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不断创新管理和服务模式,督促各有关单位落实科研作风学风和诚信建设主体责任,推动各项科技政策落地落实。各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要切实履行第一主体责任,在参与各类科技活动时,要对落实主体责任相关事项作出明确承诺。市科技局将开展随机抽查,对不主动履行责任或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对不实承诺或违背承诺的进行处理并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前,对其申请的科技活动不予受理。

二、加强宣传教育引导

各地各单位要建立完善科研作风学风和科学家精神等宣传工作的长效机制,扎实开展好集中宣传与常态化宣传。创新宣传手段,拓宽宣传渠道,通过开设专栏、访谈、案例剖析、专题报道等形式,多角度、多维度、多层次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落实科技活动重大节点的科研诚信教育,督促项目团队负责人、研究生导师加强对团队成员、学生的科研诚信教育。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联合相关单位,面向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开展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法规制度的宣传解读,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抓实科技活动日常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抓实做细科技活动日常管理工作,推动日常监管常态化、规范化。加强创新伦理和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探索科技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明确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禁止行为。建立并严格执行科研数据汇交制度,确保本单位科研活动的原始记录及时、准确、完整,保存得当。加强对本单位拟公布的突破性科技成果和重大科技进展的审核把关,督促项目负责人、团队负责人、导师等严格把好拟发表论文的学术关、诚信关。严格执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加强对相关人员参与项目需求征集、指南编制、推荐申报、立项评审、过程执行、结题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及成果转化等科研活动全流程的诚信管理与审核。严格落实学术会议管理责任,加强学术会议经费审核、成果管理和监督评估,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和“学阀”作风,促进学术会议高质量发展。

四、做好科研人员放权赋能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落实科研人员减负赋能的主体责任。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改进结余资金管理,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综合绩效评价后,结余资金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加大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改进财务报销管理方式,允许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健全科研绩效管理机制,切实加强绩效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五、坚决抵制各类违规行为

强化红线意识,加大对科技活动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从严从实从细贯彻落实《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国科发监〔2020〕36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落实案件调查处理的主体责任,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做好记录、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主动发现并纠正本单位人员科研作风学风和诚信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的违规行为,通过谈话提醒等方式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改正;对严重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根究底严肃处理。建立健全科技人员澄清保护制度,对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的,及时进行澄清,消除负面影响。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对重大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及结果按要求及时报送市科技局。

特此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2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