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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来自: 日期:2021-10-26


渝人社发〔202136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  庆 市 科  学 技 术  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

      职称申报条件》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党群工作部、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人事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10月25日



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申报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科技部关于深化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40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重庆市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申报条件。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自然科学研究职称系列分设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对应的名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本申报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含技术开发与推广)、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三个类别。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离退休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

第三章  基本申报条件

第三条 申报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称,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学风端正,恪守科研诚信,具有献身于科学研究事业的精神。

(三)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符合国家和重庆市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及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专业技术人才受到政务(党纪)处分的,在处分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三)其他规定不得晋升职称(职务、职级)期间的,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四章  研究实习员其他申报条件

第五条 具备硕士学位;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1年。

第六条 基本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初步了解本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参与过相关科研项目,具有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能够胜任基础性工作。

第五章  助理研究员其他申报条件

第七条 具备博士学位;或具备硕士学位,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4年。

第八条 系统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掌握必要的研究方法或实验技术,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指导初级研究人员开展工作。

第九条 取得研究实习员职称以来,符合下列业绩条件之一:

(一)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参与其他科研项目2项以上。

(二)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参与编著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专著;或参与获得专利;或参与完成新产品(新品种)研究开发;或参与制定技术标准;或参与的技术推广达到一定规模;或参与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普及服务等工作,形成技术咨询报告或研究报告,并被有关部门或委托单位采纳。

第六章  副研究员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条 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2年;或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第十一条 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丰富的研究工作积累,能够创造性地开展研究工作,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骨干,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二条 取得助理研究员职称以来,专职或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每年从事相关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

(一)基础研究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或主研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排名前3)。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质量论文、著作3篇以上,其中原则上须有发表国内科技期刊论文。

3.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主持获得1项或参与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

(二)应用研究(含技术开发与推广)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或主研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企业研发项目累计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

2.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2项以上;或培育通过国家审定的植物(动物)新品种;或培育获得省级审(认、鉴)定、登记的植物(动物)新品种2个以上,且至少1个品种已产业化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以获权证书和相关证明为准);或参与制定并发布相关技术标准2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5)、地方标准(排名前3)。

3. 主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主持获得1项或参与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或主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排名前5);或主研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省(部)级以上科技服务等项目。

2. 作为骨干开展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工作,并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形成较高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或政策研究报告,并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纳或被建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采纳2项以上,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

3. 主持促进技术交易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5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在我市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3支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或主持获得1项或参与获得2项以上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

第七章  研究员其他申报条件

第十三条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副研究员职称后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满5年。

第十四条 科研工作能力强,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学科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是本学科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研究人员或研究生的能力。

第十五条 取得副研究员职称以来,专职或主要从事自然科学研究工作,每年从事相关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且符合下列业绩条件:

(一)基础研究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

2.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高质量论文、著作5篇以上,其中国内科技期刊论文原则上不少于2篇。

3. 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一等奖排名不限、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5

(二)应用研究(含技术开发与推广)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企业研发项目累计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上。

2.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3项以上;或培育通过国家审定的植物(动物)新品种2个以上;或培育获得省级审(认、鉴)定、登记的植物(动物)新品种3个以上,且至少1个品种已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以获权证书和相关证明为准);或参与制定并发布相关技术标准3项以上,国家(行业)标准(排名前5)、地方标准(排名前3)。

3. 主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在科技成果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工作中起重要作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累计金额1000万元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一等奖排名不限、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5

(三)科技咨询与科技管理服务类

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 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或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以上;或主持省(部)级科技服务等项目2项以上。

2. 作为项目主持人开展科技咨询、科技管理、科学技术普及服务等工作,形成高水平的技术咨询报告或政策研究报告,并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纳2项以上或被建有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的单位采纳4项以上,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

3. 主持促进技术交易累计技术合同成交额1000万元以上;或作为主要发起人在我市发动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5支以上;或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其中国家级和省(部)级一等奖排名不限、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5

第八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六条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职称年限等要求,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取得现职称2年及以上(取得现职称年限要求为2年及以下的,可不受此年限限制),由2名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人员推荐(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须由正高级职称人员推荐;破格申报副高级以下职称,须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推荐),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且取得现职称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

(一)在战略性前瞻性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原创成果,或提出了具有重要影响或广泛应用的新思想、新理论、新方法。

(二)解决了重点领域关键性技术难题,或主持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

(三)成果转化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

(四)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国家、国际重大科研项目,并作出突出贡献。

(五)在科技咨询和宏观决策方面有重大影响力,在咨询理论方面取得具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成果,撰写具有重要影响力的研究报告。

(六)获得国家、国际性科技领域重要奖项、表彰。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有关条款说明:

(一)本条件中,凡冠以“以上”“以下”的,均含本级。

(二)本条件中所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二”,是指不同业绩符合下列条件2条。

(三)本条件中所有业绩成果均指与申报专业相近相关的业绩成果。

(四)本条件所有科研项目均指已验收结题的,完成时间和完成人排名以项目结题报告为准。申报初级职称条件中参与科研项目不受验收结题限制。

(五)本条件规定的品种、标准等成果,以证书上完成人员排名为准;成果证书上没有排名的,由成果第一完成人和成果完成单位共同签字、签章说明。成果转化为可销售的产品,需提供销售合同、订单、销售发票等证明材料;成果转化为非可销售产品的,需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证明等。

第十八条 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本条件的单位申报条件。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科学技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有政策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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