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重庆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具体举措》的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印发《重庆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具体举措》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具体举措》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 重庆市科学技术协会
重庆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24年11月27日
重庆市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具体举措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伦理治理重要论述,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健全我市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水平,防控科技伦理风险,推动科技向善、增进人类福祉,保障全市科技事业健康发展,提出以下举措。
一、构建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一)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和统筹推进全市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研究解决重大科技伦理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市科技局牵头建立全市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科技伦理审查监管,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复核,重大科技伦理案件调查处理,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推进落实科技伦理治理要求。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科技伦理治理相关工作。市科技伦理委员会作为学术性、专业性专家委员会,为全市科技伦理重大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司法局、市科协等市科技伦理工作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压实科研单位科技伦理治理主体责任。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是科技伦理治理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科技伦理制度建设,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主动研判、有效防控本单位科技创新活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挑战,及时化解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为其独立开展工作提供人员、经费、场所等必要条件。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的单位,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应设立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
(三)发挥科技类社会团体的作用。
支持重庆市科技伦理学会发展,推进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应用研究、文化建设。相关科技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要发挥学术支撑作用,组织引导本行业科技人员主动参与科技伦理治理,促进行业自律,加强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的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增强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倡导负责任的科学研究,营造科技向善的学术氛围。(市科协、市社科联、市民政局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科技人员自觉践行科技伦理要求。
科技人员要加强科技伦理知识学习,增强科技伦理意识,坚守底线,自觉接受审查和监督,对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要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的范围开展研究,加强对团队成员和项目研究实施全过程的伦理管理和记录,审慎依规处理科技伦理敏感研究成果的发布、传播和应用。(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
二、建立健全科技伦理审查监管机制
(五)完善科技伦理治理制度。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伦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规范,以及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设立标准、登记制度等,建立重庆市各层级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备、年检、科技伦理审查登记备案等制度,完善科技伦理监管、审查、风险监测处置以及伦理违规处理等工作规范与流程,确保科技伦理治理要求落到实处。(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完善本系统、本领域科技伦理监管框架及制度,确保科技伦理监管覆盖科技活动全流程;督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履行审查职责;指导监督各科技活动单位履行科技伦理常态化管理职责,完善内部制度,规范进行伦理案件的调查处理,加强对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督管理。针对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应将科技伦理要求纳入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对不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和登记备案,超审查批准范围开展研究的项目,要及时督促整改。(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
(七)规范科技伦理审查。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履行科技活动的伦理审查责任。在科技活动开展前,项目负责人应对科技活动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落实科技伦理事前承诺要求。涉及人、实验动物的科技活动,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主动向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提交审查申请,单位不具备审查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科技伦理审查资质的机构开展审查。涉及多单位的科技活动,应建立审查协作机制,推动审查结果互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审查开通快速审查通道,确保快速响应,提高审查效率。(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
(八)严格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复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伦理审查结果专家复核机制,组织专家对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科技伦理审查结果进行复核。督促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严格按照复核结果开展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并按要求在国家科技伦理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
(九)监测预警科技伦理风险。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本行业领域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委托智库、专业团队等积极跟踪研究医学、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科技前沿领域发展带来的伦理风险,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加强对科技活动单位科技伦理风险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推动各单位建立科技伦理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增强其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引导其客观评估、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风险,有效提升科技伦理风险管控和处置能力。(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
(十)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系统重大案件开展调查。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应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调查处理相关规定,及时主动调查科技伦理违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科技活动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没有主管部门的,由市科技局牵头开展调查处理。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重大科技伦理案件,由市科技局牵头调查处理。财政科研项目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由财政资金归口管理单位负责调查处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人所在单位要根据违规的事实、情节、性质,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进行严肃惩处,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惩处。(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具体落实)
三、加强科技伦理宣传教育和人才培养
(十一)开展科技伦理前瞻性研究。
建立全市科技伦理研究专家库,鼓励相关机构、智库、社会团体、科技人员密切跟踪生命科学、人工智能等新兴领域的科技伦理理论动态,开展科技伦理前瞻性研究,进行科技伦理治理实践探索。加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科技伦理联合治理的交流合作,支持科技伦理专家、优势研究团队参与国际、国内科技伦理的学术交流和科技伦理规则制定。(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市社科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科技伦理教育培训。
支持高等学校将科技伦理教育纳入医学、生命科学和人工智能等相关专业本专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内容,鼓励高等学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课程,教育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定期对本系统、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科技伦理管理人员,开展科技伦理培训,及时宣贯科技伦理治理政策和规范要求,提升科技伦理审查质量和效率;将科技伦理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继续教育内容,教育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开展负责任研究与创新。(市教委、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培养科技伦理专业人才。
鼓励高校开展科技伦理专业人才培养,完善专业人才培养体系,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开设应用伦理专业硕士学位教育,加快培养一批懂科技、识伦理、明治理的综合性专业化科技伦理应用人才。依托重庆市科技伦理委员会,加强科技伦理从业人员履职培训,持续提升科技伦理审查专业化水平。(市教委、市科技局、市经济信息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抓好科技伦理宣传普及。
利用各类媒体,面向社会公众开展科技伦理普及和宣传推广活动,提升社会公众科技伦理意识,营造科技向善的良好环境。加快在科学普及活动中宣传和传播科技伦理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科技伦理意识。对存在公众认知差异、可能带来科技伦理挑战的科技活动,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科学普及,指导媒体科学、客观、准确地宣传报道。新闻媒体应自觉提高科技伦理素养,客观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准确传播科技伦理知识。对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重大、敏感科技伦理事件,及时公布调查处理结果,防范引发舆情。(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局、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协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保障措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技伦理治理,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本系统科技伦理治理情况的指导监督,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有效防范化解科技伦理风险。
(十六)强化责任落实。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应严格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健全本单位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和伦理风险防控,主动向主管部门报告履行科技伦理监管职责工作情况并接受监督。
(十七)加强督导推进。
市委科技委办公室要牵头做好科技伦理治理重点任务、问题整改等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导,适时总结评估,宣传推广典型经验,按规定向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我市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推进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