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精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若干意见任务分工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30号),明确提出了要完善我市基础研究项目支持体系,发挥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组织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专项,优化项目设置;建立非共识研究项目非常规评审机制,鼓励颠覆性创新和变革性创新;探索联合国家、市级有关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其他法人组织共同资助基础研究的新机制等。
为促进我市基础科学研究事业发展,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精神,市科委在前期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重庆市科学基金项目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基础研究工作实际,坚持优化科技计划基础研究支持体系,发挥市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源头创新的重要作用,统筹实施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主要面向科技前沿,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创新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聚焦重点,力补短板的基本原则,从完善项目资助体系、统筹基础研究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变革性创新、探索联合资助、优化项目管理等五个方面进行系统改革,旨在进一步促进我市基础研究的发展。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8〕4号、渝府办发〔2018〕130号文件精神,结合贯彻落实《重庆市以大数据智能化为引领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庆市科教兴市和人才强市行动计划(2018—2020年)》、《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校特色发展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立足我市基础研究工作实际,以培养基础科学人才、增强原始创新能力为主旨,进行了八个方面的优化调整:
(一)完善我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体系。
针对我市基础研究项目设置单一、基础研究人才和团队匮乏、投入不足且投入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市科委结合我市基础研究工作实际,在《办法》中分类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含先锋科学基金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等五个项目类型,进一步优化了科学基金项目设置,初步建立了科学基金项目分类支持机制。
(二)突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人才培养功能。
一是广泛培养青年人才。立足于提高未来科技竞争力,突出基础研究的人才培养功能,重点支持青年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办法》规定,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资助40岁以下青年科研人员作为负责人承担项目的比例一般不低于70%。面上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二是定向培养博士后群体。以培养基础研究后备拔尖人才队伍为目标,设立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支持博士后科研人员自主开展探索性、原创性研究。同时,鼓励博士后科研人员潜心科研、在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基础上开展延续和深化研究。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三是重点培养杰出青年人才。恢复设立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主要以培育国家高层次科技人才为目标,支持在基础研究领域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立足科学前沿,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5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是稳定培养高水平创新团队。发挥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等研究基地的集聚作用,稳定支持一批优秀创新团队持续从事基础科学研究。聚焦科学前沿,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和科研院所选择优势基础学科组建跨学科、综合交叉的科研团队,加强协同合作。《办法》规定,设立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主要面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基地研究团队,聚焦重大原创性、交叉学科创新等研究,通过稳定支持培养和造就一批创新能力强,在国际独树一帜、在国内绝对领先的研究人才与群体。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20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4年。对结题评价结果优秀的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还可予以连续滚动资助。
(三)集中力量解决重点领域关键科学问题。
坚持目标导向,针对新时代我市基础研究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面向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实现优势领域新突破。在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基础上,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要面向大数据、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我市重点发展领域的重大需求,支持高校、院所、企业科研人员联合围绕关键科学技术问题开展具有颠覆性的重大原创性研究和系统、深入的应用基础研究,着力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重点项目资助强度为每项8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四)鼓励变革性和颠覆性创新。
为鼓励颠覆性创新和变革性创新,《办法》规定,在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中探索实施先锋科学基金项目,支持科研人员挑战传统科学范式,开展创新性强、风险性高、实现难度大,具有不确定性和颠覆性的新理论、新方法和新技术的原创研究和探索研究。先锋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每项10万元,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五)引导多元投入,探索开展联合资助。
在优化基础研究资助体系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新的资助模式,发挥科学基金管理模式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办法》规定,鼓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资与市科委联合实施科学基金项目,市科委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决定是否联合实施项目。
(六)鼓励对外开放合作开展科学研究。
《办法》规定,支持项目负责人与国内外著名大学、一流科研机构、知名企业开展合作研究。科学基金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需要,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七)优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
一是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办法》规定,实施周期内三年以下的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二是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办法》规定,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任务指标的前提下,按照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规定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三是赋予科研单位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办法》规定,科学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对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可根据项目执行的需要进行预算科目费用的自主调剂。
四是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办法》规定,对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导致难以完成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同时认真总结经验教训,为后续研究路径等提供借鉴。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采取审核验收,不片面追求论文数量,验收前应有一次围绕项目进展和成果的小同行学术交流研讨。
五是全过程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规定,参与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和实施的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科研人员应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对于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依法依规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实施信用记录和联合惩戒。
(八)强化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绩效评价。
科学基金项目重点评价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新规律的重大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代表性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水平,以国际国内同行评议为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比如,对评审验收时绩效评价优秀的创新群体项目,可予以连续滚动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