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和目的
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基础研究,国家出台了《基础研究十年规划》,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重庆市基础研究行动计划(2021-2030年)》《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等系列文件,均提出加强基础研究投入,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2018年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与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投入经费设立了联合基金。2019年11月,我市加入国家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旨在吸引和集聚全国优势科研力量,围绕我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中的重大需求,聚焦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难题,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
2021年,市科技局修订出台《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设立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旨在发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面向我市区域、行业、企业发展中的紧迫重大需求,引导相关市级部门、区县政府、重点企业等与我局共同设立,在商定的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推动我市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为规范项目的组织管理,根据《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在充分借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以及浙江、吉林、山东、湖南、河南等多个省市有关经验做法的基础上,市科技局会商市财政局起草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了相关市级部门、高校、院所和企业,以及局机关处室意见,并在市科技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修改完善,通过合法性审查,经市科技局2022年第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形成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办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思路
《办法》旨在完善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支持体系,发挥市自然科学基金的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多元化投入,共同支持基础研究,推动集聚优势科研力量解决区域、行业、企业发展中的紧迫重大需求,同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营造良好的基础研究氛围,力争到2025年我市基础研究占全市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达到8%(2019年、2020年我市基础研究占全市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分别为6%、4.4%)。
三、《办法》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包含5章24条。
(一)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制定依据,联合基金功能定位、组织实施原则、合作协议、申报范围等进行了明确。由联合资助方提出申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与市科技局协商后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包含资助领域、出资额度、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项目面向全国或全市公开申报。
(二)第二章职责设置。主要明确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的职责。设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市科技局和联合资助方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联合基金决策与监督,商议研究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等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基金办,成员由市基金办和联合资助方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合作协议拟定、资助计划编制、项目指南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三)第三章经费管理。联合资助方与市科技局一般按不低于4:1出资,具体的出资比例和金额由双方协商。市科技局可将出资资金直接拨付至依托单位或拨付至联合出资方,项目资助资金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及时一次性拨付至依托单位。项目经费实行“包干制”,统一纳入市财政绩效管理。
(四)第四章项目实施。主要对项目资助类型、指南提出和发布、项目申报方式和条件、评审立项程序、成果标注、成果及其知识产权归属、综合绩效评价等进行了明确。提出联合基金一般以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形式资助。由联合资助方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条件应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规定和指南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组织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由联合资助方独立出资的项目,可简化立项审批程序。联合基金项目的结题验收、绩效评价、诚信监督等按照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五)第五章附则。提出对未尽事宜参照《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