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科技政策解读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来自: 日期:2025-10-31

一、什么是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实际经营,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的居民企业。

二、哪些单位负责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各有什么职责?

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由市科技局、第三方机构、区县科技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具体职责如下: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入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对入库企业公示、备案,开展监督筛查与监测评估。

第三方机构(市科技局委托):提交全市入库工作报告及政策建议;指导区县工作,协助开展抽查与整改;负责备案管理、名单公布及企业动态管理。

区县科技部门: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核查企业情况,处理异议投诉;开展动态监测,强化政策供给,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入库;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履行年报及重大变化报告义务。

三、入库科技型企业可获得哪些支持和服务?

市科技局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为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多维度支持与服务,核心方向包括:

强化创新政策供给:区县科技部门针对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专项创新支持政策。

动态服务保障:通过企业系统开展动态监测,及时响应企业在研发、转化等环节的需求。

资源优先配置:结合科技型企业培育目标,在科技创新资源对接、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具体以后续配套政策为准)。

四、申请入库的企业应具备什么条件?

申请入库的企业需先满足基本条件,再根据情况满足基础条件或符合直接确认入库情形。

(一)基本条件

1.重庆市内实际经营的居民企业。

2.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且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3.上一自然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 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需同时满足的基础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后,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新重庆人才 F 级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1 名以上。

2.上一年度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口径)占销售收入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比重≥10%。

(三)可直接确认入库的情形

符合基本条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认入库: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2.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Ⅰ 类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或 Ⅱ 类知识产权 2 项(含)以上。

3.上一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4.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主持或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

6.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

7.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五、入库企业相关指标如何界定?

(一)科技人员

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或专门负责上述活动管理与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需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

(二)知识产权分类

Ⅰ 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 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

(三)研究开发活动与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为获得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 产品 / 工艺而开展的有明确目标的持续活动(不含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领域)。

研发费用: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归集。

(四)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

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需提供官方批准认定文件作为证明材料。

六、科技型企业入库有哪些程序?

入库程序分为 4 个环节,其中 “申请入库” 包含两种方式:

1.自我评价:企业对照本实施细则的 “基本条件”“基础条件”“直接确认入库情形”,自主判断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入库

自主申请:企业登录市科技局科技型企业系统,填报数据、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企业诚信承诺书。

筛选申请:市科技局通过数字化手段筛选符合条件的企业并发送通知,企业登录系统确认信息、补充材料及承诺书后提交。

3.审核报备:区县科技部门审核企业信息与材料,核查经营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市科技局备案。

4.公示入库:市科技局在官方网站公示拟入库企业,公示期 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入库并编号,有异议的由区县科技部门核实处理。

七、对入库科技型企业有哪些监督管理要求?

(一)企业义务

年报更新:每年 5 月 31 日前登录系统更新年度数据信息。

重大变化报告:发生更名、注册地变更或与入库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时,需在 3 个月内通过系统填报或确认。

(二)资格取消情形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入库资格:

1.企业已注销或吊销。

2.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申请入库或年报数据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

4.发生重大安全 / 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或科研严重失信行为。

(三)违规处罚

对伪造数据、提供虚假证明的企业,3 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涉及科研失信的,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四)市科技局监督措施

信息筛查:定期筛查企业填报或更新的数据信息,形成数据异常企业核查名单。

抽查核实:将核查名单转交区县科技部门(可现场核实),根据结果取消不符合条件企业的资格。

监测评估:完善企业监测与评估分析,评估结果作为支持区县科技创新的重要参考。

八、本实施细则的过渡条款和实施时间是什么?

过渡条款:本实施细则实施前已入库的科技型企业,保留其入库资格。

实施时间: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培育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19〕136 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