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3〕5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研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研究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150号)要求,结合国家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有关精神和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要求,特联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包括在渝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以及重庆实验室、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在渝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纳入我市实验室管理服务范畴。
第三条 实验室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实现原始创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凝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创新合作、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基地。
第四条 实验室按照“统筹规划、科学布局、择优激励、动态调整、分类管理”的原则,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做到研究内容实、科研任务实、人才团队实、场地平台实、运行保障实。
第五条 重庆实验室旨在培育国家实验室,以国家目标和战略需求为导向,整合国内外优势创新资源,构建开放型、枢纽型和平台型科技创新地、科技创新成果转化高地、高端科技资源汇集区、科技体制改革先行区,打造全链条多要素集聚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具体管理规则和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六条 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依托川渝两省市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或其它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合作共建,是川渝两省市联合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汇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合作的科技创新基地,是争创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具体管理规则和有关要求,另行制定。
第七条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实验室)依托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是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集聚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交流合作,促进学科交叉融合和产学研融通,产出原创性、引领性、关键性科技成果的科技创新基地。
(一)前沿研究类。面向世界科技前沿,聚焦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中的前瞻性、先导性、探索性的前沿技术研究。
(二)应用基础研究类。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围绕我市优势特色产业、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中的关键科学问题,以应用为目的基础研究。
(三)交叉学科研究类。围绕自然科学的不同学科交叉、自然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交叉,培育新兴交叉领域的重大原创突破,解决重要交叉科学问题、拓展共性知识和原理。
鼓励市和区县(自治县)共建区域重点实验室,主要围绕区域产业发展需求与特色优势,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培养科技创新人才与科研团队,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实验室开放运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和自主创新研究等。基础研究与前沿探索计划专项(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向实验室倾斜。
第二章 职责
第九条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实验室的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建设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市实验室的总体规划和发展计划;
(三)研究制定全市实验室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四)组织重庆实验室、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和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认定、评估、调整和撤销,推荐申报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
(五)指导实验室科技创新活动,为实验室对外交流与合作搭建平台,促进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第十条 市级有关部门是实验室的行业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区域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有关政策,支持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
(二)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区县(自治县)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
(三)落实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是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和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有:
(一)具体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提供实验室运行经费、人员、场地、研究设备等相应条件保障,解决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监督实验室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
(二)制定支持实验室建设运行的政策措施,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赋予实验室主任在内部岗位设置、科研活动组织、选人用人、绩效奖励等方面的自主权;
(三)配合市科技局、市级有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实验室申报、评估等相关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五)聘任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三章 申请与认定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实验室发展规划,有计划、有重点的择优建设,保持适度建设规模。
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市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自主建设且正常运行的实验室;依托单位每年为其建设发展提供运行经费不低于50万元。
(二)聚焦新兴、前沿、交叉领域,紧密结合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获得应用的科技创新成果,在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研究水平处于市内或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区域具有显著优势和不可替代性。
(三)具有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汇集的核心人才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区域重点实验室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30%。
(四)实验室场地空间相对集中,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总值1000万元以上,科研仪器设备与研究方向配套且满足研究需求,软件开发等研究领域实验室可适当降低标准。
(五)具备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
第十四条 新建市重点实验室由第一依托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申报书》,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由多个依托单位联合组建的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依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进行择优认定和授牌。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尊重科学研究活动规律,创新活动方式,调动科技人员等各方面积极性,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和推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聘任。
第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战略、目标及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开放课题等相关事项。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高水平专家担任,经第一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同一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劳动关系在依托单位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专职管理人员等;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等研究人员。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加强产学研合作和协同创新,积极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协调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在学科领域及行业科技进步中的引领作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应建立开放机制,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通过设立开放课题等方式,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结合自身特点,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公众开放活动和科普工作。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加强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实验室的单台(套)原值2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应按相关规定纳入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实现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高效运转,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变更名称、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和重组的,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五章 考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依托单位每年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提交年度报告,作为实验室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在年度报告基础上,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每年开展部分领域的市重点实验室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重点考察市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和目标完成、研究水平与贡献、人才培养与队伍建设、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强化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创新绩效作为重要的评价标准。
第三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其中优秀名额不超过参加评估实验室数量的20%,良好名额不超过30%。对评估结果优秀、良好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优先支持承担市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估的实验室不再列入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三条 对重点培育为国家实验室的,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机制。政府对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由市与区县按6:4的比例共担。对国家布局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第三十四条 对新认定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市级一次性资助最高1000万元,并按照科技部考核评估结果分类分档给予支持,支持实验室承担市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科学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每次给予最高600万元的项目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重庆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重庆实验室”,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Laboratory of XXX”;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XXX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XXX”。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1日起实施。原《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19〕62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