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4〕72号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4年第15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10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科技专项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国科发政〔2016〕382号)、《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预〔2020〕1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科技专项的绩效评估评价,以下简称“科技专项绩效评价”。
本办法所称科技专项是指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包括自然科学基金、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科技人才、科技平台、科技合作、科技成果奖励、科技传播与普及等专项及项目。
第三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坚持“放管结合、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分类组织实施。
第四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的实施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任务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等;
(三)科研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预算调剂内控办法等;
(四)评价对象职能职责、科研项目任务目标、绩效目标、科研诚信承诺、结题科技报告和汇交科学数据;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科研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绩效管理基础材料及相关材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管理部门、评价对象、评价实施方是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的三类责任主体。
(一)管理部门为市科学技术局,主要负责统筹安排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委托评价实施方开展绩效评价,并进行指导、监督,提供经费与条件保障,督促评价结果运用等。
(二)评价对象包括各类科技专项及其组织实施与管理方,主要负责接受管理部门绩效评价,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绩效评价结果和意见开展整改等相关工作。
(三)评价实施方为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主要负责根据委托任务,制定评价工作方案,独立开展评价活动,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对报告内容和结果负责,做好异议问题沟通处理等。
第三章 评价内容、方法和指标
第六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是对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专业化评价。评价内容一般包括科技专项的目标定位、可行性、任务部署、资源配置与使用、组织管理、实施进展、成果产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目标完成情况、效果与影响等。
第七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主要采取抽样评价方法,依托数字重庆和数智科创建设,综合运用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实施。管理部门根据科技专项类别、实施周期和项目管理实际等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样本项目的抽查频次和比例。
第八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按样本项目所处的管理环节分阶段进行。
(一)前期策划阶段。重点结合科技专项的目标定位,在重大政策审议出台、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立项项目与成果奖励推荐等关键环节,抽取拟立项项目为评价样本,主要针对其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责任主体科研诚信情况等进行事前综合绩效评估。
(二)过程执行阶段。主要抽取立项1年及以上的实施中项目为评价样本,突出项目与经费过程管理的规范性,按照科技专项的目标定位,对阶段性的项目执行、资金到位、经费使用与管理、成果产出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
(三)成果延伸阶段。主要抽取已结题销号1年及以上的项目为评价样本,按照科技专项的目标定位,对项目结题后的成果延伸与社会经济效益、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移转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仪器共享及成效、政策落实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
第九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实行等级评价制。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原则上以该专项样本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从行业领域、实施地域、责任主体类别等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判断,综合得出该专项的评价等级。样本项目绩效评价,可采取现场评价、集中评价、线上评价等形式,根据评价指标进行评分和评级。
总分一般设置为100分,评价结果一般设置A、B、C、D四个等级:A为100分—90(含)、B为90分—80(含)、C为80分—60(含)、D为60分以下。
第十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应当参照国家层面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针对我市科技专项设置类别、项目所处管理环节等特点,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管理部门可根据政策变化和改革要求等,对指标内容和计分方法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管理部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部署和科技专项管理需要等,制订年度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计划,明确评价目的、评价对象、组织方式、工作流程、进度要求、经费安排等。
第十二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具体实施主要包括四个环节:
(一)评价准备:管理部门按照年度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完成对第三方的遴选、委托和评价对象的告知、培训等。第三方根据委托任务,组建评价工作组,制定具体评价方案,包括制定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信息表格以及调查问卷设计等事项。
(二)单位自评:评价对象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提交自评报告,准备相关支撑材料。
(三)第三方评价:第三方依据委托内容及工作要求,对评价对象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逐一确定样本项目的评价结果,形成评价子报告,并及时向评价对象反馈。评价对象对评价子报告无异议的,应予以确认;对评价子报告有异议,且有充足理由、能够提供明确证据的,评价对象可在接到评价子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异议,说明申诉理由,出具证明材料。第三方应及时完成材料审查并向评价对象反馈审查结果。对重复提出且无补充证明材料的异议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
(四)形成评价成果:第三方根据评价子报告,通过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相应科技专项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等进行全面评价,确定该科技专项的评价结果,并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形成科技专项综合评价报告,提交管理部门,同时做好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评价实施期内,暂缓实施评价对象的结题验收评审、后续经费拨付等管理活动。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结果,经管理部门审定后,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管理部门实施并督促评价结果运用。评价对象应根据评价建议,推进项目组织实施和成果推广应用;存在问题的,应认真整改并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
第十四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该专项动态调整、完善和优化布局及管理等的重要参考,并与下一年度该专项的市级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计划挂钩。
(一)等级为A的,可适当调增预算编制计划额度;
(二)等级为B的,按原预算编制计划额度执行;
(三)等级为C的,应进行限期整改,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和手段,期限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按原预算编制计划额度执行;未完成整改的,在原预算编制计划额度基础上调减。连续三次评价等级为C的,第三次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
(四)等级为D的,在原预算编制计划额度基础上调减直至取消。
第十五条 样本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该项目停拨、调整、收回经费支持等的重要依据,其中:前期策划阶段样本项目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过程执行阶段样本项目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进度款拨付、经费调整、启动终止程序的重要依据;成果延伸阶段样本项目评价结果应作为其所属科技专项后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实施科研诚信扣分处理。
(一)等级为A的,项目负责人牵头的所有项目连续两年不纳入评价样本。
(二)等级为B的,项目负责人牵头的所有项目不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
(三)等级为C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暂停拨付后续经费,暂缓结题验收。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直至强制终止项目等处理措施。若该项目处于过程执行阶段,则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连续两次评价等级为C的,第二次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
(四)等级为D的,强制终止项目,不予拨付经费,组织财务清算。对项目单位承担的其他科研活动加强监督与检查频次。
评价中发现项目存在申报材料造假、不符合申报条件或者违规申报情形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给予不予立项或者取消立项处理,全额退回财政资金。评价中发现项目存在结题材料造假、不符合结题条件或者违规结题情形等科研失信行为的,给予不通过验收处理,未拨付的经费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经费组织财务清算。
第十六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与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评审实行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检查频次。对处于过程执行阶段、已提交结题申请且当年绩效评价等级为A、B的项目,不再对其组织结题验收评审,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除外。对处于成果延伸阶段的项目,可在符合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其所属科技专项的特点,进一步细化制定结果运用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七条 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专项经费,纳入管理部门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规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处理;涉嫌违纪的,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评价对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难以实现预定绩效目标的,在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牟取非法利益情况下,实行尽职免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全市重大科技决策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等其他专项项目的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科技委要求,对其它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科技专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5日起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渝科局发〔2022〕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