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答: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四川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3〕7号)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开展高质量协同创新,助推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管理办法。
答:实验室是川渝两省市实验室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争创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川渝两省市联合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实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汇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合作的科技创新基地。
答:(一)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注册地在川渝两省市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实验室由川渝两省市各一家单位牵头,至少依托一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组建,共建单位一般不超过六个。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三)实验室要聚焦数智科技、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绿色低碳等战略布局,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卫星网络、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创新药物、精准医疗、生物制造、智慧农业、高端装备材料、先进光电与量子材料、新型半导体材料、高分子与复合材料、新能源与新型储能、绿色制造、再生资源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战略领域,以产业应用为导向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四)在本领域要具有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清晰明确的研究目标,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五)拥有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研究团队,人才梯队和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100人以上,具备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研任务的能力。(六)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科研仪器总值不少于5000万元。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七)牵头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牵头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八)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九)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
答:理事会一般由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有关负责人组成,人数一般为11-15人(应为奇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理事长由两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轮流担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
答: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11—15名(应为奇数)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青年学术委员(45岁及以下)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活跃在科研一线、具有一流学术造诣和优秀资源整合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