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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5章、27条。(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阐述制订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实验动物许可证分类及使用范围等。重点修订了《办法》制定依据、实验动物许可证分类和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和许可证使用规定。(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共7条,主要阐述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渠道和申请规则。重点修订了许可证申领条件和材料要求:1.对实验动物种子来源、饲料、饮水、垫料、笼器具标准进行了修订;2.明确要求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具备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与有资质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有力保障了实验动物质量;3.对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配备做出明确要求,保障实验动物正常生产和使用;4.要求持证主体严格遵守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规范;5.明确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材料;6.明确严禁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时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三)第三章:审批与发放。共2条,主要阐述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时限、许可证记载要素。重点增加了许可证记载要素和审批流程、时限。(四)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共11条,主要阐述许可证有效期限、承诺制延续、变更、注销规则、年检制度、持证主体责任、无证活动限制等。增加了许可证延续、承诺制办理、注销的规定,实现了许可证从申请到注销的全流程管理,明确了许可证年检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无证活动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持证主体责任。(五)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实施日期、原文件废止等进行明确,新增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以及外国人从事实验动物相关活动的要求。

《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答:为贯彻落实《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四川省人民政府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3〕7号)有关要求,规范和加强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快集聚创新资源,开展高质量协同创新,助推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制定本管理办法。

答:实验室是川渝两省市实验室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争创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川渝两省市联合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实现支撑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汇聚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开展高水平合作的科技创新基地。


答:(一)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注册地在川渝两省市的独立法人机构。(二)实验室由川渝两省市各一家单位牵头,至少依托一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组建,共建单位一般不超过六个。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应签署合作共建协议,明确各方职责和义务。(三)实验室要聚焦数智科技、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轻纺、能源化工、先进材料、医药健康、绿色低碳等战略布局,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卫星网络、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区块链、云计算、大数据、创新药物、精准医疗、生物制造、智慧农业、高端装备材料、先进光电与量子材料、新型半导体材料、高分子与复合材料、新能源与新型储能、绿色制造、再生资源利用、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战略领域,以产业应用为导向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四)在本领域要具有优势明显、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清晰明确的研究目标,承担过国家级科研项目,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励,研究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水平科技成果。(五)拥有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高水平研究团队,人才梯队和结构合理,固定研究人员100人以上,具备承担国家重大战略科研任务的能力。(六)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科研场地面积不少于5000平方米,科研仪器总值不少于5000万元。从事软件研究开发等行业的实验室可适当低于以上标准。(七)牵头单位为高等院校的,原则上在所属学科领域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牵头单位为企业或科研院所的,原则上应具有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条件和基础。(八)依托单位能保证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九)具有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模式。


答:理事会一般由主管部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有关负责人组成,人数一般为11-15人(应为奇数),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理事长由两省市主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轮流担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


答: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11—15名(应为奇数)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优秀专家组成,其中共建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同一单位委员原则上不超过2人,青年学术委员(45岁及以下)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活跃在科研一线、具有一流学术造诣和优秀资源整合能力的战略科学家担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全体人数的三分之二,并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