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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5章、27条。(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阐述制订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实验动物许可证分类及使用范围等。重点修订了《办法》制定依据、实验动物许可证分类和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和许可证使用规定。(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共7条,主要阐述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渠道和申请规则。重点修订了许可证申领条件和材料要求:1.对实验动物种子来源、饲料、饮水、垫料、笼器具标准进行了修订;2.明确要求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具备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与有资质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有力保障了实验动物质量;3.对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配备做出明确要求,保障实验动物正常生产和使用;4.要求持证主体严格遵守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规范;5.明确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材料;6.明确严禁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时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三)第三章:审批与发放。共2条,主要阐述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时限、许可证记载要素。重点增加了许可证记载要素和审批流程、时限。(四)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共11条,主要阐述许可证有效期限、承诺制延续、变更、注销规则、年检制度、持证主体责任、无证活动限制等。增加了许可证延续、承诺制办理、注销的规定,实现了许可证从申请到注销的全流程管理,明确了许可证年检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无证活动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持证主体责任。(五)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实施日期、原文件废止等进行明确,新增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以及外国人从事实验动物相关活动的要求。

《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024年12月16日,李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时指出,“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问题,抓紧完善许可、征收、强制、检查等裁量权基准。”同时,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科学技术领域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发生变化。


健全完善覆盖科学技术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四)部门规章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五)政府规章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414项行政权力的裁量权基准组成,除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为修改外,其他裁量权基准皆为新制定。

(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和实验动物方面的处罚事项,明确了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裁量阶次、裁量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和外国人来华工作方面的许可事项,明确了办理时限、办理条件、核验内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主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和实验动物方面的检查事项,明确了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是否联合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主要涉及技术合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方面的确认事项,明确了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执法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3〕97号)同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