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明确符合特定条件的可以免责处理,保障科研人员敢于探索创新。在科技创新中,只有做到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重庆市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19年、2022年,市科技局先后印发并实施了《重庆市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暂行办法》《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经过5年多持续探索实践,率先在全国实现了对科技计划项目的专项类别、管理过程和实施主体评价的全覆盖,极大地提升了科技专项的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但随着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化,原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与改革要求和实际工作需求不相适应。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科技评价体系改革,市科技局组织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管理办法》共7章23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责任主体及职责,评价内容、方法和指标,组织实施,结果运用,保障与监督,附则等。与原管理办法相比,在保持其逻辑结构和框架设计的基础上,对全部条款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中合并删除3条,新增3条,修订20条,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适应改革需要。着眼统筹全市科技监督评价,除市科技局支持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外,明确“根据市委、市政府或市委科技委要求,对其它市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创新活动开展绩效评价,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
(二)细化评价内容。依据《科技评估工作规定(试行)》,结合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明确科技专项绩效评价是对科技专项组织实施的必要性、合理性、规范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专业化评价,内容包括科技专项的目标定位、可行性、任务部署、资源配置与使用、组织管理、实施进展、成果产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目标完成情况、效果与影响等。
(三)强调科学评价。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强调参照国家层面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指标体系,针对我市科技专项设置类别、项目进度环节等,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评价指标体系。
(四)突出松绑减负。一是减少对管理活动的影响。取消对评价实施期内暂缓实施评价对象的成果奖励评定,以及C类项目整改期内对评价对象申请的科技活动不予受理、暂缓立项与成果奖励推荐等管理活动的限制。二是减少对创新主体的检查评价。明确对处于过程执行阶段、已提交结题申请且当年绩效评价等级为A、B的项目,不再对其组织结题验收评审,实行结果互认,以减少对科研活动的监督检查频次,为创新主体松绑减负。
一是坚持“放管结合、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分类组织实施评价,最大限度促进提高科技专项实施成效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二是关注科技专项及项目从指南发布、立项评审、过程实施到结题验收的全过程。内容包括目标定位、可行性、任务部署、资源配置与使用、组织管理、实施进展、成果产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目标完成情况、效果与影响等。三是针对我市科技专项设置类别、项目实施进度等,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突出质量贡献绩效导向的分类分阶段评价指标体系,形成“随机抽取—培训辅导—单位自评—第三方评价—形成评价成果—结果运用”的管理闭环。
《管理办法》明确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的对象是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等资助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涵盖具体项目的前期策划、过程执行和成果延伸三个阶段。前期策划阶段主要对项目有没有必要做、能不能做好等方面进行评估,从源头上避免无效、低效的项目;过程执行阶段主要对实施中项目目标完成度、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绩效跟踪、查找问题促进项目按照预定目标完成;成果延伸阶段主要对已结题项目效益影响、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分析专项实施经验和改进策略。
一是为实现促进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划分科技专项的评价等级,并以此调整相关专项的财政预算。二是对被评价的样本项目逐个进行等级评定,并将评价等级作为停拨、调整、收回项目经费支持等的重要依据。三是强调整改提高,要求评价对象根据评价建议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直至强制终止项目等处理措施。四是突出诚信管理,对评价中发现相关责任主体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管理规定行为的,实施科研诚信扣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