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5章、27条。(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阐述制订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实验动物许可证分类及使用范围等。重点修订了《办法》制定依据、实验动物许可证分类和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和许可证使用规定。(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共7条,主要阐述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渠道和申请规则。重点修订了许可证申领条件和材料要求:1.对实验动物种子来源、饲料、饮水、垫料、笼器具标准进行了修订;2.明确要求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具备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与有资质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有力保障了实验动物质量;3.对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配备做出明确要求,保障实验动物正常生产和使用;4.要求持证主体严格遵守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规范;5.明确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材料;6.明确严禁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时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三)第三章:审批与发放。共2条,主要阐述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时限、许可证记载要素。重点增加了许可证记载要素和审批流程、时限。(四)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共11条,主要阐述许可证有效期限、承诺制延续、变更、注销规则、年检制度、持证主体责任、无证活动限制等。增加了许可证延续、承诺制办理、注销的规定,实现了许可证从申请到注销的全流程管理,明确了许可证年检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无证活动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持证主体责任。(五)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实施日期、原文件废止等进行明确,新增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以及外国人从事实验动物相关活动的要求。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实际经营,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的居民企业。
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由市科技局、第三方机构、区县科技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具体职责如下: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入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对入库企业公示、备案,开展监督筛查与监测评估。
第三方机构(市科技局委托):提交全市入库工作报告及政策建议;指导区县工作,协助开展抽查与整改;负责备案管理、名单公布及企业动态管理。
区县科技部门: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核查企业情况,处理异议投诉;开展动态监测,强化政策供给,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入库;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履行年报及重大变化报告义务。
市科技局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为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多维度支持与服务,核心方向包括:
强化创新政策供给:区县科技部门针对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专项创新支持政策。
动态服务保障:通过企业系统开展动态监测,及时响应企业在研发、转化等环节的需求。
资源优先配置:结合科技型企业培育目标,在科技创新资源对接、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具体以后续配套政策为准)。
申请入库的企业需先满足基本条件,再根据情况满足基础条件或符合直接确认入库情形。
(一)基本条件
1.重庆市内实际经营的居民企业。
2.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且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3.上一自然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 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需同时满足的基础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后,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新重庆人才 F 级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1 名以上。
2.上一年度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口径)占销售收入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比重≥10%。
(三)可直接确认入库的情形
符合基本条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认入库: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2.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Ⅰ 类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或 Ⅱ 类知识产权 2 项(含)以上。
3.上一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4.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主持或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
6.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
7.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一)科技人员
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或专门负责上述活动管理与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需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
(二)知识产权分类
Ⅰ 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 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
(三)研究开发活动与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为获得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 产品 / 工艺而开展的有明确目标的持续活动(不含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领域)。
研发费用: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归集。
(四)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
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需提供官方批准认定文件作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