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7章20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架构、投资对象和方式、投资流程、项目退出、监督与考核、附则。重点内容如下:(一)明确基金定位。种子基金为政府类、公共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滚存收益;按照“政府引导、专业运营”原则运行,聚焦重庆“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突出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科技成果验证和中试验证,助力科技企业和科创团队落户重庆。(二)明晰管理架构。市科技局履行监管与决策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联合开展绩效评价;市委金融办会同指导运行;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基金日常投资运营与股权代持。(三)明确投资对象。支持成立不超过3年的科技企业;未设立企业的科创团队须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设立企业;要求科创团队持股并有现金出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权属清晰;高校院所项目同时满足书面认定其知识产权具有或将具有完整的独占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且书面承诺自签订投资协议2年内完成核心技术所涉及的完整知识产权注入,若逾期科创团队将按投资金额加资金成本进行股权回购;企业和科创团队应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四)确定投资方式。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由市科技局商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其他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的投资方式。单个项目原则不超过100万元,优秀项目最高200万元,单个项目仅一轮投资;种子基金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五)优化投资流程。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市级以上孵化器及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明月湖科创园运营机构等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征集—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审议公示—投资实施”流程。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其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团队创新创业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与转化能力;与重点平台进行跟投或联投的初创期项目,建立快决快投机制,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快决快投建议,报市科技局确认后,符合条件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形成投资方案。(六)完善退出安排。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需延期的,报市科技局审议通过后最长可延至5年。退出方式可通过股权回购、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途径。协议转让退出可免资产评估、免公开挂牌;快决快投项目允许科创团队在2年内按投资时原值回购股权。(七)强化监督考核与风险容忍。明确服务机构服务费计提标准;建立综合绩效评价体系;设立尽职免责机制,种子基金运行过程中,因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技术产品化失败,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减值的,相关部门及个人、服务机构,若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尽职履责,不涉及违法违规和其他廉洁风险、道德风险的,予以免责。
《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科技型企业,是指在重庆市辖区范围内实际经营,依托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注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将其转化为产品或服务,经自愿申请和审核通过后入库的居民企业。
科技型企业入库工作由市科技局、第三方机构、区县科技部门分工负责,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具体职责如下: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入库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对入库企业公示、备案,开展监督筛查与监测评估。
第三方机构(市科技局委托):提交全市入库工作报告及政策建议;指导区县工作,协助开展抽查与整改;负责备案管理、名单公布及企业动态管理。
区县科技部门: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库;核查企业情况,处理异议投诉;开展动态监测,强化政策供给,上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
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入库;如实填报信息、提交材料,履行年报及重大变化报告义务。
市科技局联动各有关部门和区县,为入库科技型企业提供多维度支持与服务,核心方向包括:
强化创新政策供给:区县科技部门针对入库企业制定并落实专项创新支持政策。
动态服务保障:通过企业系统开展动态监测,及时响应企业在研发、转化等环节的需求。
资源优先配置:结合科技型企业培育目标,在科技创新资源对接、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倾斜(具体以后续配套政策为准)。
申请入库的企业需先满足基本条件,再根据情况满足基础条件或符合直接确认入库情形。
(一)基本条件
1.重庆市内实际经营的居民企业。
2.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行业,且不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3.上一自然年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 / 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二)需同时满足的基础条件
符合基本条件后,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5%;或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新重庆人才 F 级及以上的科技人员 1 名以上。
2.上一年度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企业口径)占销售收入比重≥2%;或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比重≥10%。
(三)可直接确认入库的情形
符合基本条件,且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确认入库:
1.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质。
2.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Ⅰ 类知识产权 1 项(含)以上,或 Ⅱ 类知识产权 2 项(含)以上。
3.上一年度申报享受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并完成研发费用备案。
4.主持或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5.主持或参与研发的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或专利奖。
6.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
7.主导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
(一)科技人员
指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或专门负责上述活动管理与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其中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需在企业累计工作 6 个月以上。
(二)知识产权分类
Ⅰ 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
Ⅱ 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
(三)研究开发活动与费用
研究开发活动:为获得科技新知识、创造性运用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 / 产品 / 工艺而开展的有明确目标的持续活动(不含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领域)。
研发费用: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口径归集。
(四)省部级及以上创新平台基地
包括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平台,需提供官方批准认定文件作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