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对象及条件有哪些?
《核定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向公众开放的以下单位(以下简称“享惠主体”):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等。
上述单位在符合相应条件的前提下,可申请免税进口自用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
(一)科技馆的条件
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二)其他科普场馆、基地的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设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三)科普影视作品的条件
申请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须同时满足:
1.属于《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附件所列税则号列范围;
2.为享惠主体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3.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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