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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5章、27条。(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阐述制订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实验动物许可证分类及使用范围等。重点修订了《办法》制定依据、实验动物许可证分类和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和许可证使用规定。(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共7条,主要阐述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渠道和申请规则。重点修订了许可证申领条件和材料要求:1.对实验动物种子来源、饲料、饮水、垫料、笼器具标准进行了修订;2.明确要求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具备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与有资质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有力保障了实验动物质量;3.对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配备做出明确要求,保障实验动物正常生产和使用;4.要求持证主体严格遵守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规范;5.明确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材料;6.明确严禁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时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三)第三章:审批与发放。共2条,主要阐述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时限、许可证记载要素。重点增加了许可证记载要素和审批流程、时限。(四)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共11条,主要阐述许可证有效期限、承诺制延续、变更、注销规则、年检制度、持证主体责任、无证活动限制等。增加了许可证延续、承诺制办理、注销的规定,实现了许可证从申请到注销的全流程管理,明确了许可证年检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无证活动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持证主体责任。(五)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实施日期、原文件废止等进行明确,新增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以及外国人从事实验动物相关活动的要求。

《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答:现行《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于2019年制定,2021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基础研究行动计划(2021—2030年)的通知》,对重庆市实验室支持建设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举措。为落实党的二十大对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形成国家实验室体系的战略部署,我市加快推进重庆市实验室体系建设工作,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对重庆市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答: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一)修订了实验室类别。实验室体系中增加了川渝共建重点实验室的类别,国家重点实验室取消了学科、企业等分类的表述。

(二)修订了实验室功能定位。重点修订了重庆实验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功能定位,增加了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分为前沿研究类、应用基础研究类、交叉学科研究类等三类定位。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取消了学科、企业的分类。

(三)强化依托单位职责。由依托单位聘任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修订了重庆市重点实验室申请条件。明确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要聚焦新兴、前沿、交叉领域,紧密结合我市特色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发展需求,研究水平处于市内或行业领先地位,在本区域具有显著优势和不可替代性等条件;修订了人才团队、场地设备等条件;明确了实验室依托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

(五)增加了实验室党建工作要求。实验室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组织建设,尊重科学研究活动规律,创新活动方式,调动科技人员等各方面积极性,为推动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坚强的思想、政治、组织保障。

(六)修订了考核评估。明确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对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强调了重大任务完成情况、创新绩效为重要评价内容。

(七)修订了分类分档的支持方式。对全国重点实验室和市重点实验室奖补,采用支持重大(重点)科研项目的形式,突出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解决重大科技问题的目标导向和需求导向,强化财政资金资助的效能。

(八)强化了战略科技力量培育。对重点培育为国家实验室的,建立承载主体、市、区县联动机制。政府对设备购置、科研项目、人才引进等投入部分,由市与区县按6:4的比例共担。对国家布局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市、区县两级财政按规定“一事一议”给予支持。


答:实验室应具有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汇集的核心人才队伍。固定研究人员不少于30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50%;区域重点实验室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且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30%。


答: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般应为依托单位固定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主要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答: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高水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15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的高水平专家担任,经第一依托单位推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不能由同一实验室主任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