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答:(一)增加项目组织实施主体类别。在项目组织实施原有主体的基础上,增加其他主体类别。明确通过区域协同、部门联动、市区(县)联动、政企联动等方式组织实施的项目,相关单位可以作为联合实施主体参与项目的需求征集、实施方案论证、申报推荐、实施管理和监督等工作。参与的方式是根据项目任务书的约定来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二)规范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是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重点内容,我市涉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分散在各类改革政策文件中。本次修订把科研项目经费单列一章,明确了经费资助方式、使用原则、经费概(预)算、财务验收、审计清算和使用责任等内容。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资助方式上,对事前资助的比例进行了明确,在“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的资助方式中,事前资助比例不低于50%。同时,对项目和资金执行进度也进行了约束,阶段任务未完成或经费执行进度低于80%的,暂缓拨付后续经费。
(三)细化了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履行项目管理主体责任,根据科研管理相关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分工安排,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按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相关情况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对项目过程管理方式进行了部分细化规定,比如,涉及重大事项的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这一点,是希望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管理,及时做好重大变更事项的处理,避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重大变更以外的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或者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为了便于项目实施情况的信息化记录,需要在变更后30内将有关资料上传到信息系统。
(四)规范了项目终止流程。本次修订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终止情形进行了明确。对于各类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和技术路线原因导致的项目无法完成目标的情形,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主动地提出项目终止的申请,说明终止的原因、项目进度情况、经费使用及结余情况等。市科技局将对终止原因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委托专家进行论证。经审核情况属实的,可以不对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诚信记录。项目牵头单位没有及时提出终止申请或者终止理由不属实的按照规定进行科研诚信记录。
因其它非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者不按期提交结题材料的,将进行强制终止并进行科研诚信记录。比如,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整改后依然无法正常实施的。又如,项目单位停止经营活动或者注销、吊销的。如果项目单位是因为市场原因等客观因素无法经营或者注销,应当提前申请终止。项目单位不及时主动申请终止导致项目财政科研经费损失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优化了项目验收结题环节。本次修订取消了原来的“审核结题”方式和市科技局对结题材料进行初审环节。在进一步落实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权的同时,强化了单位的审核责任。在评审验收方式下,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后即进入专家验收环节,市科技局不再进行材料初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须更加仔细地准备结题资料,加强资料完整性审核,避免因资料不全导致不通过验收。
对于采取结题备案的项目,充分赋予项目承担单位自主权。该类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结题验收。市科技局会采取抽查的方式对该类项目加强事后监督。
(六)新设置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重点)专项。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项目增设了重大项目,包括重点项目、重大项目和面上项目。重大(重点)项目按照“需求牵引、目标导向、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的实施原则,以重大(重点)专项方式组织实施。重大(重点)专项按照“需求征集—方案编制—方案论证—指南编制—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等程序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还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重大专项聚焦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发挥龙头企业主导和链主作用,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多方联动和资源汇聚,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重大战略成果产出为目标,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牵引、带动示范和支撑引领作用。由若干重大项目组成,每个重大项目财政经费资助强度为1000—3000万元。
重点专项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突出重庆特色优势,关注未来技术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优秀人才团队,突出“创新性、引导性、集成性、应用性”。由若干重点项目组成,每个重点项目财政经费资助强度为100—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