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共5章、27条。(一)第一章:总则。共4条,主要阐述制订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实验动物许可证分类及使用范围等。重点修订了《办法》制定依据、实验动物许可证分类和适用范围、主管部门职责和许可证使用规定。(二)第二章:申请与受理。共7条,主要阐述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要求、申请渠道和申请规则。重点修订了许可证申领条件和材料要求:1.对实验动物种子来源、饲料、饮水、垫料、笼器具标准进行了修订;2.明确要求实验动物生产单位应具备实验动物质量检测能力,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与有资质机构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有力保障了实验动物质量;3.对持证单位的工作人员配备做出明确要求,保障实验动物正常生产和使用;4.要求持证主体严格遵守生物安全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规范;5.明确实验动物许可证申请材料;6.明确严禁在提交许可证申请材料时提供任何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有关情况。(三)第三章:审批与发放。共2条,主要阐述许可证的审批流程、时限、许可证记载要素。重点增加了许可证记载要素和审批流程、时限。(四)第四章:管理与监督。共11条,主要阐述许可证有效期限、承诺制延续、变更、注销规则、年检制度、持证主体责任、无证活动限制等。增加了许可证延续、承诺制办理、注销的规定,实现了许可证从申请到注销的全流程管理,明确了许可证年检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对无证活动进行明确规定,明确持证主体责任。(五)第五章:附则。共3条,主要对实施日期、原文件废止等进行明确,新增了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军队系统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管理,以及外国人从事实验动物相关活动的要求。
《重庆市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政策问答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强全市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研环境,市科技局联合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委、市农业农村委、市卫健委、市国资委、市科协、市社科联等部门印发了《重庆市加强科研诚信管理若干举措》,明确由市科技局牵头制定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细则。
落实科研诚信全覆盖要求。一是“科技活动全覆盖”,覆盖市级财政科技投入支持的各类科学研究项目、称号类认定、科技政策兑现、科技奖励等全部科技活动;二是“管理过程全覆盖”,覆盖科技活动开展与实施、产出与应用以及申请与受理、评审与认定、考核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的全过程;三是“责任主体全覆盖”,覆盖科技活动实施和管理的法人和自然人,主要包括科研单位、科研人员、科技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等,其中科研单位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6项、科研人员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8项、科技专家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4项、第三方机构科研诚信管理事项13项。
例如,某教授作为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扣2分,同时作为科技专家在奖励评审过程中发生失信行为扣2分,则该教授的信用分值为10-2-2=6分;某责任主体在项目结题时发生失信行为扣减2分,后在绩效评价时发生失信行为扣减2分,则该责任主体的信用分值为10-2-2=6分;某项目共由5人承担,则该项目发生失信行为应当扣减2分时,按照主要责任主体承担扣分总数的80%,其它责任主体平均承担剩余扣分数的方式,项目负责人应扣减1.6分,其余4人每人扣减0.1分。
《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主体对记录有异议,并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应在收到通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法人单位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逾期不予受理。”即,责任主体对科研诚信记分管理有异议,应经所在法人单位调查核实;其所在法人单位调查属实的,由法人单位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从事科技活动的各类科研院所、高校、企业、社会组织等科研单位,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一是建立和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二是负责本单位科技活动违规和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并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三是落实科研诚信和作风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