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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对举报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有报复行为的;侵害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受特殊保护群体利益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问答

答:我市科技专家库建立以来,由我局负责日常管理和使用,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提供了重要支撑。为进一步完善专家库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结合科技部《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借鉴了浙江、上海、 广东、山东、深圳等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制度,我们编制形成了《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技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专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答:《办法》共6章、22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主要明确了制定依据、专家库内涵和管理原则,市科技局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分工。

(二)专家库建设。主要明确了专家入库的基本条件、分类条件、入库的方式和程序。在分类上,结合国家和其他省市分类方式,结合我市科技工作实际,分为技术、财经、管理和其他共4类。

(三)专家库管理。主要明确了入库专家的权利和义务,专家信息更新和信息安全,专家出库的情形等内容。

(四)专家库使用。主要明确了专家的选取方式、轮换原则、使用方式、回避规定、诚信和履职评估等内容。其中,轮换原则和回避规定,重点参照了国家专家库规定,结合了深圳、浙江、山东等省市规定,并结合我市专家资源现状予以规范。

(五)监督。分别规定了专家、专家所在单位,市科技局和第三方机构的责任。


答:专家入库主要采取公开征集、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一是公开征集。根据专家库建设工作需要,市科技局不定期开展重点领域专家征集,常态化受理市内外专家入库申请。符合征集条件的专家本人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推荐至市科技局。二是定向邀请。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定向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三是交换共享。市科技局可以通过与市内外各类专家库管理方签订共建共享协议的方式,吸纳符合条件的专家。


答:每位技术类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10次,避免同一专家反复多次参加各类评审活动,保障专家科研时间。管理类和财经类专家结合实际确定参与频次,原则上每月参加同类评审活动不超过3次。


答:专家选取可以采取随机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抽(选)取方式根据具体业务需要和要求选定。随机抽取是指根据科技活动特点,合理确定专家选取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随机产生候选专家。择优选取是指重大咨询论证事项可以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和条件内择优选取专家。技术类专家应当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在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上与科技评审要求相符的专家;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应当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