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申报时间:2026年4月10日—4月30日,区县上报时间2026年5月22日12:00前。
第二批申报时间:2026年5月25日—6月30日,区县上报时间2026年7月24日12:00前。
第三批申报时间:2026年7月27日—8月31日,区县上报时间2026年9月18日12:00前。
二、申报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下称“高企”)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重要提示:
1.2023年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企资格期满终止,须提出重新认定申请。2023年认定为高企的企业,名称或注册地(异地搬迁)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相关事项变更,同时完成高企年报填报,再进行高企认定申报。(具体办理流程及申请材料详见附件1);
2.2024年、2025年认定的高企有效期未满,不得提前申报认定;
3.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
三、申报流程
(一)网上申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进入企业申报窗口填报并网上提交申报资料。
(二)递交材料。企业在所报批次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书面申报资料一式一份递交至所在区县(自治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科技部门,各区县科技部门联系电话详见附件5)。
(三)区县初审。区县科技部门要及时受理申报资料,对企业资格条件、申报资料完整性、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介机构条件等事项进行初审。必要时,可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进行现场核查。对于初审符合高企条件的企业,由受理申报资料的区县科技部门将推荐函(附件3)与企业申报资料纸质件及时报送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地址: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生产力大厦二楼;联系电话:67788354、67300549、67103491),同时将推荐函抄送同级财政、税务部门。
(四)组织评审。受理资料后,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专家,采用集中网评方式进行评审。
(五)实地抽查。对通过专家评审的企业,市高企认定办公室可按照一定比例筛选抽查企业名单,实施现场核查。
(六)认定报备。通过专家评审和实地抽查的企业,按规定向国家部委报备。
四、申报资料
(一)企业认定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1.《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在线打印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知识产权证书全文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6.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人数、人员学历结构、科技人员名单及其工作岗位等。
7.经具有资质并符合《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为申报企业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8.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9.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主表及附表)。
重要提示:
1.本年度申报中,前述7、8、9项所提的“近三个会计年度”指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近一个会计年度”指2025年度。
2.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以下统称“专项报告”)应由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可自行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中介机构。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3.各申报企业要审慎选择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鉴证)工作。2022年10月1日起,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报告首页须带有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备案的二维码和报告编码;2023年7月1日起,经行政登记设立并加入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税业务报告,报告首页须带有经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http://jz.cctaaedu.cn/)备案的二维码。
(二)注意事项。
1.企业参照《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附件4)逐一编排装订,对照总目录编制页码。所需证明材料应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原则上以能够证明相关事项即可。若证明材料为复印件,应加盖公章。企业编排装订申报资料,请与所在地科技部门联系(附件5),接受免费指导和服务。
2.涉密企业请将申报资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3.申报资料一旦提交不再退回。若网络提交的申报资料与纸质提交的申报资料两者数据不相同,或仅有网络或纸质材料的,视为无效材料。
4.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参照《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文件(附件2)执行;企业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申报材料不退还,企业注意留底备查。
5.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评价入库条件的企业(主要条件:职工总数≤500人、年销售收入≤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等,评价入库网址:https://zjtx.miit.gov.cn/),请根据本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要求,积极申请入库编号。
6.符合《重庆市科技型企业入库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25〕81号),可从渝快办“科企智服”填写科技型企业入库信息,以便及时享受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有关扶持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企业属地管理。
1.企业所在区县科技部门要与财政、税务、环保、安全、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加强联动协同,充分了解掌握企业的经营和创新情况,加大规上工业企业培育挖掘力度,严把审核推荐关,持续提升高企申报认定质量。
2.区县科技部门要充分利用政府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直播等多种手段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面向科技企业持续推送、解读最新科技惠企政策和信息。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完善高企资格复核机制,对于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及时提请市高企认定办公室组织开展复核,并由区县科技部门会同相关单位具体实施。对于发现存在《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企业,要及时向市高企认定办公室报告,由市高企认定办公室按程序取消高企资格。
(二)强化中介机构管理。
各级相关行业协会及其主管部门,对涉及高企认定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提供高企认定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从业人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开展执业检查、政策培训和行业自律教育,进一步敦促相关机构恪守从业准则,提升执业水平。
(三)强化企业申报主体责任。
1.企业应树立自主申报意识,将申报认定过程作为提升企业科研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契机和途径,支持企业内部培养专业团队和专职人员统筹企业内部管理和认定申报工作。
2.企业应诚信申报,切实扛起第一申报责任人职责,对申报材料以及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对上传了合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封皮的企业,即视为对提交的材料做出了诚实守信承诺声明。
3.严禁对申报资料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并查实存在虚假申报行为,企业及相关中介机构将被纳入科研失信行为管理,与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实施联合惩戒;按照相关规定取消企业高企资格,有关部门将追缴违规所获的税收减免、财政奖补资金,对涉及违法的,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附件:1.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要求
2.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
3.2026年第X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推荐函
4.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总目录参考模板
5.各区县科技部门联系电话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办公室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6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