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导实施,或由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如基础研究类、应用研发类、决策咨询类专项)和其它市级财政专项(如科技平台类、科技人才类、成果奖励类专项、科普宣传类专项等)。
绩效评价是指市科技局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对专项组织管理与实施效果进行的专业化评价,旨在规范专项及项目管理,促进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效益最大化。
解读:本办法明确了绩效评价的范围为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各类科技专项。同时,科技计划绩效评价将委托第三方专业化服务机构组织实施。市科技局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进一步调整资源分配、优化服务质量,最大程度保证财政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四条 根据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过程,绩效评价应涵盖其前期策划、过程执行、成果延伸三个阶段。
解读:绩效评价覆盖了科技专项组织实施与管理的全过程与全流程,包括事前(前期策划阶段)评价、 事中(过程执行阶段) 评价和事后(成果延伸阶段)评价。
第八条 绩效评价根据专项内涵定位分类组织实施,按项目所处管理环节分阶段进行评价。
(一)前期策划阶段。重点结合各专项内涵定位,在重大政策审议出台、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立项项目与成果奖励推荐等关键环节,抽取拟立项项目为评价样本,主要针对其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责任主体诚信情况等进行事前综合绩效评价。
(二)过程执行阶段。主要针对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重点项目,抽取立项1年及以上的实施中项目为评价样本,突出项目与经费过程管理的规范性,按照专项的内涵定位,对阶段性的项目执行、资金到位、经费使用与管理、成果产出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
(三)成果延伸阶段。主要针对自然科学基金、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项目,以及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面上项目,抽取已结题销号1年及以上的项目为评价样本,按照专项的内涵定位,对项目结题后的成果延伸与社会经济效益、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移与转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仪器共享及成效、政策落实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
解读:基于具体项目在实施全过程的特点,前期策划、过程执行、成果延伸三个阶段的绩效评价各有不同。前期策划阶段主要对项目有没有必要做、能不能做好、有没有效果等方面进行评价,从源头上避免无效、低效的项目;过程执行阶段主要对实施中项目目标完成度、项目效益与预期目标偏差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通过绩效跟踪、查找问题促进项目能按预定目标完成;成果延伸阶段主要对已结题项目效益影响、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总结分析专项实施经验和改进策略。
第十条 市科技局制订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重点明确绩效评价目的、评价对象、样本抽取方式,形成项目清单,规范评价流程和标准,提出对评价实施方的委托要求,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解读:根据各类科技专项的实施周期,已评价专项的实施效果,以及相关科技规划,市科技局将重点选择不同的科技专项,提出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兼顾不同行业领域、项目层次、承担主体性质、社会关注度等,遴选出本年度的绩效评价项目清单。
第十四条 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应与下一年度该专项市级科技发展资金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计划挂钩,并作为相关处室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等级为A的,可适当调增预算编制计划额度;
(二)等级为B的,按预算编制计划执行;
(三)等级为C的,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应进行限期整改,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和手段,期限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按预算编制计划执行;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按上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执行。连续三次评价等级为C的,第三次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
(四)等级为D的,在上年度预算编制计划基础上调减;对相关项目管理处室进行通报批评,不纳入年度评优。
等级为C或D的,若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预算编制计划额度较低,则按低额度实施调减;调减的经费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处理。
解读:为实现科技专项绩效评价促进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的经济社会效益最大化目标,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分数)划分评价等级,并以此调整该类专项的财政预算。例如市自然科学基金杰青项目绩效评价等级为优秀,可在第二年专项组织实施时调增项目预算,适当增加当个项目资助力度或立项数等;科技研发平台绩效评价等级为不合格,可在第二年该类计划组织实施时调减预算,减少单个项目资助力度或立项数等。
第十五条 样本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该项目调整、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其中:前期策划阶段样本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过程执行阶段样本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进度款拨付及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成果延伸阶段样本评价结果应作为其所属专项后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等级为A的,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连续两年不纳入评价样本。
(二)等级为B的,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不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
(三)等级为C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对评价对象申请的科技活动不予受理,暂缓立项与成果奖励推荐,暂缓结题验收,暂停拨付后续经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暂停项目直至中止项目等处理措施。若该项目处于过程执行或成果延伸阶段,则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
(四)等级为D的,强制中止项目,不予拨付经费,组织财务清算。将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所有在研项目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并对其牵头和参与的后续科研活动加强监督与检查频次。
解读:除了对科技专项评价结果进行分级并运用结果外,对于单个被评价的项目也进行等级界定,并将绩效评价等级作为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科研诚信评价分数的重要指标。例如XX负责人承担的某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等级为D,将根据实际情况,直接采取强制终止项目、终止拨款、追回资金等处理措施。同时,将其承担的所有项目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并对其牵头和参与的后续科研活动加强监督与检查频次,督促其加强科研管理,保障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并提高项目绩效。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难以实现预定绩效目标的,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对相关主体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解读:在科技创新中,只有做到既鼓励创新、表扬先进,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才能最大限度调动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绩效评价过程中,科学认定容错内容,是宽容失败、鼓励创新的重要前提。本条明确了符合特定条件的项目可以免责处理,促进科研人员的探索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