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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
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在渝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有关单位: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2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2月28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科技专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支撑和服务重庆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建立健全我市科技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制度体系,推动绩效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主导实施,或由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资助的各类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如基础研究类、应用研发类、决策咨询类专项)和其它市级财政专项(如科技平台类、科技人才类、成果奖励类专项、科技传播与普及类专项等)。
绩效评价是指市科技局按照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相关领域专家(以下简称“第三方”)对专项组织管理与实施效果进行的专业化评价,旨在规范专项及项目管理,促进市级财政科技发展资金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放管结合、以评促管、激励引导”的原则,结合项目、成果、诚信等管理工作需要,分类构建评价指标体系,推动形成鼓励创新、预防纠错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根据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过程,绩效评价应涵盖其前期策划、过程执行、成果延伸三个阶段。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委规章;
(二)我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项目指南等方针政策;
(三)项目管理制度、科研经费管理、预算调剂内控办法;
(四)评价对象职能职责、项目任务目标、绩效目标、诚信承诺、结题科技报告和汇交科学数据;
(五)相关行业政策、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六)项目财务会计资料、绩效评价基础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管理部门、评价对象、评价实施方是绩效评价的三类责任主体。
(一)管理部门为市科技局,主要负责绩效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委托评价实施方开展绩效评价,并进行指导、监督,提供经费与条件保障,督促结果运用等。
(二)评价对象包括各类专项及其组织实施与管理方,主要负责接受管理部门绩效评价,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按绩效评价结果和意见进行整改。
(三)评价实施方为第三方,根据委托任务,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独立开展评价活动,按要求向管理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并对报告内容与结果负责,做好异议问题沟通。
第三章 评价方法和内容
第七条 专项评价以抽取样本项目评价方法为主,根据评价工作实际情况,还可采用大数据统计分析、承担单位调研、专题评价、典型案例征集、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方法,综合考虑政策引导方向、行业领域、项目层次、责任主体性质、资助方式与强度、社会关注度等要素进行综合评价。
样本项目评价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遵循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可灵活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标杆管理法等评估评价方法,提高项目绩效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绩效评价根据专项内涵定位分类组织实施,按项目所处管理环节分阶段进行评价。
(一)前期策划阶段。重点结合各专项内涵定位,在重大政策审议出台、申报指南编制与发布、立项项目与成果奖励推荐等关键环节,抽取拟立项项目为评价样本,主要针对其实施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方案可行性、责任主体诚信情况等进行事前综合绩效评价。
(二)过程执行阶段。主要针对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重点项目,抽取立项1年及以上的实施中项目为评价样本,突出项目与经费过程管理的规范性,按照专项的内涵定位,对阶段性的项目执行、资金到位、经费使用与管理、成果产出效益,以及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
(三)成果延伸阶段。主要针对自然科学基金、技术预见与制度创新专项项目,以及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专项面上项目,抽取已结题销号1年及以上的项目为评价样本,按照专项的内涵定位,对项目结题后的成果延伸与社会经济效益、人才引进与培养、成果转移与转化、可持续发展能力、仪器共享及成效、政策落实等情况实行分类综合评价。
第九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计划/专项类别、实施周期和项目管理实际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合理确定绩效评价样本项目抽查频次和比例。
科技计划专项一般每年评价1次。其中:前期策划阶段样本抽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该专项拟立项项目数的5%;过程执行阶段样本抽取比例一般不低于该专项年均立项数的20%;成果延伸阶段样本抽取比例一般不低于该专项年均结题项目数的5%。
其它市级财政专项一般每年评价1次,重点评价1—2类,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样本项目的抽取范围和数量。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科技局制订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重点明确绩效评价目的、评价对象、样本抽取方式,形成项目清单,规范评价流程和标准,提出对评价实施方的委托要求,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绩效评价工作具体实施主要包括五个环节:
(一)评价准备:市科技局根据年度绩效评价工作计划,完成对第三方的遴选、委托、培训,向评价对象发出绩效评价通知。
(二)单位自评:评价对象按通知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准备相关支撑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完成提交。
(三)第三方评价:第三方按照委托内容及工作要求,对评价对象组织实施现场绩效评价和打分;逐一确定样本项目评价结果,出具评价子报告,并及时向评价对象反馈。对评价子报告无异议的,评价对象应予以确认;对评价子报告有异议,且有充足理由、能提供明确证据的,评价对象可在接到评价子报告的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第三方提出异议,说明申诉理由,出具证明材料。第三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经审查属实的,及时更正;必要时可提请重庆市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专家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讨论审定。对未通过审查或重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陈述与申辩的权利。
(四)提交成果报告:第三方根据评价子报告,通过汇总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对专项整体目标的实现程度、实施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和打分,确定专项评价结果,并针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专项综合评价报告和年度绩效评价总体报告,提交市科技局,同时做好原始资料整理归档备查。
(五)结果公示及运用:年度绩效评价总体报告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评价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市科技局实施并督促评价结果运用。评价对象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总结分析计划/专项与项目的组织实施经验,进一步完善工作、提高成效。
评价实施期内,暂缓实施评价对象的后续经费拨付、验收结题评审、成果奖励评定等管理活动。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实行等级评价制。专项绩效评价,原则上以该计划/专项样本项目绩效评价平均分为主要依据,从行业领域、实施地域、责任主体性质等多个维度进行综合分析,对应得出评价等级。项目绩效评价,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获取评价结果,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绩效评价总分一般为100分,评价结果设置A、B、C、D四个等级:A为100分—90(含)、B为90分—80(含)、C为80分—60(含)、D为60分以下。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工作完成后,市科技局应及时将评价结果告知评价对象。如需整改,应明确责任处室和整改要求。被评价单位应当按要求实施整改,按时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责任处室应切实履行职责,督促整改落实。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任处室应向市科技局做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专项绩效评价结果应与下一年度该专项市级科技发展资金财政支出预算编制计划挂钩,并作为责任处室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一)等级为A的,可适当调增预算编制计划额度;
(二)等级为B的,按预算编制计划执行;
(三)等级为C的,相关项目管理处室应进行限期整改,修订完善管理办法、优化管理流程和手段,期限不超过3个月。限期内完成整改的,按预算编制计划执行;逾期仍未完成整改的,按上年度预算编制计划执行。连续三次评价等级为C的,第三次评价等级直接降为D。
(四)等级为D的,在上年度预算编制计划基础上调减;对相关项目管理处室进行通报批评,不纳入年度评优。
等级为C或D的,若本年度与上年度相比预算编制计划额度较低,则按低额度实施调减;调减的经费按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样本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该项目调整、后续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其中:前期策划阶段样本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是否立项的重要依据;过程执行阶段样本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进度款拨付及经费调整的重要依据;成果延伸阶段样本评价结果应作为其所属专项后续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相关责任主体存在失信行为的,应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一)等级为A的,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连续两年不纳入评价样本。
(二)等级为B的,项目负责人所有项目不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
(三)等级为C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内,对评价对象申请的科技活动不予受理,暂缓立项与成果奖励推荐,暂缓结题验收,暂停拨付后续经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拨款、暂停项目直至中止项目等处理措施。若该项目处于过程执行或成果延伸阶段,则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
(四)等级为D的,强制中止项目,不予拨付经费,组织财务清算。将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所有在研项目直接纳入下一年度评价样本,并对其牵头和参与的后续科研活动加强监督与检查频次。
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六条 统一科研项目监管标准。对同一科研项目,实行绩效评价、审计监督、专项检查等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检查频次。对处于过程执行阶段、已提交结题申请且当年绩效评价等级为A和B的项目,不再对其组织结题验收评审或科技研发投入核实抽查,目标任务未完成的除外。对处于成果延伸阶段的科技专项项目,以及其它市级财政专项项目,可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专项特点,进一步细化制定结果运用规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设立绩效评价工作专项经费,并纳入市科技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保证绩效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权威性。
(一)市科技局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或者干扰评价工作,导致评价不公正并产生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评价对象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绩效评价工作,或逾期不提供相关绩效评价基础信息的,项目绩效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D,并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
(三)第三方在绩效评价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中止委托关系,实施科研诚信管理,并向相关行业协会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严禁泄露相关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未经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不得擅自对外透露相关评价结果。
第二十条 对本办法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涉嫌违规失信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程序移送主管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按照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难以实现预定绩效目标的,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对相关主体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部门预算、专项工作、购买服务、政策落实等工作的绩效评价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暂行办法》(渝科局发〔2019〕1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