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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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科局发〔201834

有关区县(自治县)科委(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重庆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已经市科技局2018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181225

重庆市星创天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1520号)等文件精神,指导和推动我市星创天地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科学技术部《发展星创天地工作指引》(国科发农〔20162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星创天地是指在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法人机构建设,坚持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聚集创新资源和创业要素,为农业农村创新创业主体的培育和创新型农业企业孵化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  “星创天地主要功能包括集聚创业人才、技术集成创新、成果示范推广、创业培育孵化、创业和实用人才培训、科技金融服务、创业政策集成、传播创新文化、科技扶贫等。

第四条支持各区县先行先试,勇于创新,探索星创天地差异化的发展路径。鼓励各实施主体根据区域农业产业发展需求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星创天地,打造区域特色和品牌。

第二章责任主体

第五条  “星创天地实行备案管理。市科技局和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工协同、共同做好星创天地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市科技局负责重庆市星创天地发展指导和宏观管理,开展重庆市星创天地的备案、监测和绩效评价工作。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支持重庆市星创天地建设,开展重庆市星创天地报备的择优推荐、日常管理监测、绩效评价数据收集等工作。

重庆市星创天地实施主体承担主体责任,负责重庆市星创天地的运营,并接受监督。

第三章备案条件及程序

第七条申请重庆市星创天地备案,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在本市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包括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高等学校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科技特派员创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具有一定面积的固定场所、试验示范基地和网络信息平台、研发设施设备等软硬件条件,内部运营管理制度完善,能低成本地为创业者提供办公、研发、测试、培训等公共服务。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

(三)具有相应的产业基础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集成一批先进适用农业技术,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助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脱贫致富。

(四)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至少有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服务人员,协助创业者解决技术、金融、管理、法律、财务、市场营销、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难题。

(五)具有较好的支撑保障机制。落实财税、金融、土地流转等支持政策,探索建立健全技术参股、利益分红、股权转让等利益共享机制和稳定运行机制。

第八条备案程序。市科技局定期开展备案工作,符合条件的星创天地由实施主体自愿向所在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主要包括申报书、相关证明材料等。

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照重庆市星创天地的基本条件,通过实地考察核实情况,并向市科技局择优推荐。

市科技局经过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现场抽查等程序确定拟备案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备案为重庆市星创天地

第四章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市和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重庆市星创天地发展,帮助落实各类扶持政策,对重庆市星创天地及其入驻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配套支持和服务。支持重庆市星创天地推荐创业团队、创业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农高会等各类赛事和展会活动。鼓励重庆市星创天地的创业团队和相关企业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重庆市星创天地纳入市级众创空间的政策支持。

第十条鼓励科技资源开放共享。依托科研仪器设施和检验检测等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为重庆市星创天地提供开放共享服务,鼓励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对重庆市星创天地提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

第十一条创新金融服务。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担保机构、政策性银行为星创天地提供投融资服务。探索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鼓励政策性保险机构为重庆市星创天地提供保险服务。

第十二条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和鼓励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者、天使投资人、科技特派员等,为重庆市星创天地提供创新创业指导服务。

第十三条提升智能化水平。引导重庆市星创天地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高技术,切实提升农业智能化水平。

第五章监测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重庆市星创天地动态监测,掌握重庆市星创天地创新创业活动的发展情况。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实地考察、数据采集等,监测重庆市星创天地的孵化能力、示范推广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及时向市科技局报送监测情况。

第十五条建立重庆市星创天地绩效评价机制。市科技局对重庆市星创天地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本辖区内重庆市星创天地的进行数据填报,并对数据真实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重庆市星创天地的绩效评价程序:

(一)重庆市星创天地对照星创天地服务功能的内容提交运营绩效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报告的真实性进行初审,再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或组织专家组开展绩效评价。专家对重庆市星创天地进行绩效评价和综合评分,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或者绩效评价意见。

第十七条绩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经市科技局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评价优秀的重庆市星创天地,市科技局加大扶持力度,可优先推荐国家级星创天地备案;评价为不合格的,要求其整改,整改期6个月,整改不合格的,取消重庆市星创天地备案。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对国家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资助。对绩效评价合格的国家级和市级备案的星创天地给予10万元/年的年度资金资助,年度资金资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星创天地开展软硬件维修维护、线上服务内容开发、创新创业培训、技术推广示范等。

资金使用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执行。涉及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纳入科研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市科技局对重庆市星创天地责任主体备案过程中的严重失信行为实行黑名单管理。

第二十一条鼓励各区县开展区县级星创天地备案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重庆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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