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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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25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引导基础研究多元化投入,培养科技人才,推动我市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2527

 

 

 

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

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以下简称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联合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基金作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构建多元化投入机制,主要面向区域、行业、企业发展中的紧迫重大需求,引导有条件的市级部门、区县政府、重点企业等联合资助方与重庆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共同设立,在商定的科学与技术领域内共同支持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培养科技人才,推动我市相关领域、行业、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提升。

第三条  联合基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实施,由联合资助方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经协商一致后,与市科技局签订联合基金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明确项目资助领域、出资额度、运行机制、合作期限等。合作期限一般为3年。

第四条  联合基金项目应当面向全国或全市公开申报,公平竞争。

 

第二章  职责设置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审定合作协议、资助项目和提出财政出资建议、监督资金使用、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审核出资方案,加强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  联合基金设立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由市科技局和联合资助方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联合基金决策与监督,商议研究资助计划、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等事项。

第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基金办),成员由市基金办和联合资助方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合作协议拟定、资助计划编制、项目指南论证、项目组织实施和协调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八条  联合资助方与市科技局一般按不低于4:1出资,具体出资比例和金额由双方协商,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九条  按协议约定,市科技局可将出资资金直接拨付至依托单位或拨付至联合出资方。项目资助资金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及时一次性拨付至依托单位。

第十条  联合基金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包干制”,无需编制项目预算,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自主决定项目经费使用。项目资助资金统一纳入绩效监督管理。依托单位应当制定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项目结题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依托单位使用。依托单位应将结余资金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二条  项目终止或撤销后,市科技局会同联合资助方进行财务审计及清算,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联合基金项目一般以面上项目或重点项目形式予以资助。

第十四条  联合资助方根据合作协议约定的资助领域提出年度项目指南建议,经联席会议审定后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指南。

第十五条  联合基金项目的申报条件应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规定和项目指南要求。鼓励申请人与市内具有一定研究基础的相关单位开展合作研究。

第十六条  联合基金项目通过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申报和管理,项目申请人和参与人应符合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限项规定。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核,组织项目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提交联席会议审议后,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通过公示的项目,由市科技局下达立项计划,纳入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

由联合资助方独立出资的项目,可简化立项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联合基金项目组织实施、结题验收、绩效评价、诚信监督等事宜,按照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有关规定执行。各依托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联合基金项目产生的科研成果(论文、专著及专利等),应当标注“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英文:Sponsored by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ongqingChina)及立项项目编号。

第二十条  联合基金命名方式一般为“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其中“***”体现联合资助方的区域、行业或领域等属性。

第二十一条  联合基金项目所产生的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转移、转让,可事先书面合同约定或事后书面协议变更权属,一般情况下可以约定由项目实施方与联合资助方共有。未有约定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联合基金合作协议或年度项目指南中有特殊约定和规定的,按照约定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联席会议办公室应定期组织第三方机构对联合基金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综合绩效评价,切实提升联合基金的资助绩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重庆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62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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