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

下载文字版 下载图片版 政策解读

政策解读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5100

 

各区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经重庆市科学技术局202522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20251212日    


附件

 

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做好本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学技术奖)的提名、受理、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22号)《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33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委。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积极营造崇尚科学、尊重科技工作者的浓厚氛围,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为本市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其中,第一候选单位应为在渝注册登记的组织。候选项目应主要在本市完成或者应用。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领导、行政管理或者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技突出贡献奖

第六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一)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七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款(二)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面向本市重大需求的重点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突破,引领了相关行业领域的重大科技进步和产业变革,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等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八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模范践行科学家精神,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渝连续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2年。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是指:

(一)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

(二)对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三)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2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组织。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作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科学上取得重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引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供重要理论支撑,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重要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为相关技术突破提供理论支撑,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科学上取得较大原创性突破,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理论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前瞻性、引领性特别突出,取得特别重大科学突破,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产生特别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社会发展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运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其他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二)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和重大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且在制造、使用后产生明显的积极效果。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三)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泛的应用前景”,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2年以上,取得显著的应用效果,且未来具有广泛应用的潜力或者可持续发展的良好预期。

第十九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二十条  技术发明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组织。

第二十一条  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候选人所作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关键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于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主要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国内首创的技术发明,比国外已公开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一定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一定的应用前景,可以评为三等奖。

原始性、颠覆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创造特别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特别重大贡献,对抢占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科技进步奖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是指在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大工程等方面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的技术成果。

第二十三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一)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和改造传统产业,提高传统行业科技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所称“经转化推广应用,经济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显著”,是指相关科学技术成果经过2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作出了重要贡献。

第二十五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三)所称“在推动行业科技进步、改善民生等方面有重大贡献”,是指相关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提升行业科技发展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分为重大工程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普及类。

(一)重大工程类是指完成列入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

(二)技术开发类是指面向本市经济发展和重大需求,完成具有重大市场实用价值或者满足本市重大需求的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三)社会公益类是指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和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档案、决策管理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取得的科学技术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科学技术普及类是指在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普及科学知识中发挥重要作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科学普及成果。

第二十七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创造性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六)在科学技术普及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八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技术研发、应用推广、科学技术普及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成果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组织。

第二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重大工程类。

联合攻关程度高,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成果的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本市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对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联合攻关程度显著,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创造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本市重大需求做出显著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联合攻关程度较高,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成果的先进水平,创造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本市重大需求做出一定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为服务本市经济发展和重大需求作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处于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为服务本市经济发展和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一定经济效益,对行业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作用,为服务本市经济发展和重大需求做出一定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社会公益类。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领先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创造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本市重大需求做出重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核心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先进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创造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本市重大需求做出较大贡献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创造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服务本市重大需求做出一定贡献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科学技术普及类。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创作难度大,可读性强,普及程度非常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重要作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创作难度较大,可读性较强,普及程度广泛,对科普作品创作的示范带动作用较明显,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较重要作用,产生了较显著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选题内容或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的创作难度和一定的可读性,有一定普及程度,对科普作品创作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国民科学文化素质提高、相关科学技术领域和人才培养起到了一定作用,产生了一定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本条各类中,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创造经济效益特别重大,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贡献特别重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企业技术创新奖

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所称“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等,且未出现偷税漏税以及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不良记录。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一)所称“在战略定位与创新制度上有重大创新”,是指候选企业有明确的创新战略定位,已编制技术创新规划或制定技术创新路线图。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二)所称“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高”,是指候选企业上年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较高。

第三十三条  《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所称“有独立的研发机构和团队”,是指候选企业有独立的研发场地、研发队伍和人员配置。

第三十四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不分等级。候选企业应研发投入强度较高,创新能力较强,在研发组织管理、高端人才培养与引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具有先进性,取得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重大突破,其主导产品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高,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环境效益,对推动本市科技进步及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企业技术创新奖核心创新团队成员,应当是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及管理人员。

 

第六节  国际科技合作奖

第三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本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活动的外国组织。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三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由101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奖励委员会委员中行政主管部门委员任期内因人事变更需调整的,由其所在部门接任的主要负责同志自然接任;专家、学者委员因故不继续担任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相应专业领域进行补充,并报奖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二)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

(三)为完善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由303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学者、部门分管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遴选。

第四十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和企业技术创新奖候选企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者建议;

(二)负责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提出相应奖种获奖者及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完善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开展市科学技术奖评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专家人选从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专家库中按照学科领域对应、数量匹配等原则随机遴选产生,每年轮换比例需为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十二条  监督委员会由911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纪检监察、科技管理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负责对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监督检查组织中遴选。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提名、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向奖励委员会汇报;

(二)对评审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重大问题组织专项调查,并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办理奖励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有关监督工作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相关工作;

(二)负责遴选评审委员会委员;

(三)负责调查核实和提出异议处理意见;

(四)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日常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四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委员、学科(专业)评审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评审保密要求,对评审内容及评审情况等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提名与受理

第四十六条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遴选机制,在本部门、本地区、本行业范围内择优提名。

提名人应当在本人熟悉的学科领域内提名。提名人每人每年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市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第一提名人为责任专家。

第四十七条  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含外籍院士)作为提名人的,年龄不超过75岁。其他提名人不超过70岁。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第一完成人、重庆市科技突出贡献奖获奖者可以独立提名。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项目第一完成人、重庆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及以上项目第一完成人应当2人联合提名。

提名人不能作为同年度拟提名项目候选人,并应回避本人提名项目的评审活动。

联合提名时,与拟提名项目任一候选人同一单位的提名人不应超过1人。

第四十九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所称“符合本市提名资格规定的学会、行业协会及其他组织”是指具有提名资格的全市性学会、行业协会(联合会)、国有大中型企业、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五十条  成果属于分项成果,未征得总成果单位同意的,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分项成果已获奖的,在总成果提名时不得重复使用已获奖的分项成果内容。

第五十一条  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行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市科学技术奖: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被依法依规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对象且处于惩戒期的;

(四)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政务处分并处于影响期的;

(五)其他依法被禁止参与市科学技术奖励活动或者有市级以上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各级党政部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

第五十二条  依法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方可实施应用的技术或者成果,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肥料、压力容器、通信设备等,在未取得许可之前,不得提名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

第五十三条  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予授奖的候选项目,则须间隔1年以上才能再次被提名。

已获市科学技术奖的前三完成人再次作为同等级提名项目前三候选人应当间隔2年以上。

第五十四条  提名人、提名单位应当征得拟提名候选人同意,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候选人政治、品行、作风、廉洁、科研诚信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履行在答辩、异议和信访处理等工作中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提名前,提名人、提名单位以及候选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拟提名的候选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在提名前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提名。

第五十六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运用大数据等技术对提名材料开展形式审查,并将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且不影响提名的方可受理。

 

第五章   

第五十七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评审程序:提名、形式审查、候选人(单位)公示及异议受理、专题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受理、奖励委员会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奖的评审程序:提名、形式审查、提名材料公示及异议受理、学科(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受理、奖励委员会审议、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学科(专业)组评审分网络评审和会议评审,评价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对提名项目的效益和技术内容分别进行评审。

第六十条  为保障候选人、候选单位的合法权益,应邀请一定比例的市外同行专家进行评审,由监督委员会对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企业技术创新奖学科(专业)组评审按照网络评审、会议评审两个阶段进行,以记名评分和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网络评审中,须得获得二分之一及以上专家同意票的候选项目方为通过,票数相同的按得分高低排序。

会议评审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候选项目和企业技术创新奖候选企业须获得二分之一及以上到会专家同意票方为通过,票数相同的按得分高低排序;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专家同意票方为通过,按拟奖项目数11.2的比例产生评审结果。

(二)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专题评审以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专家同意票。

(三)综合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科技突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和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需进行现场答辩,评审委员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产生评审结果,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票方为通过。科技突出贡献奖由候选人答辩,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候选项目原则上由前三候选人答辩,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人由所在合作单位答辩。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候选项目在一等奖拟奖项目中产生,特等奖拟奖项目每年度原则上不超过1项(不分奖种),可以空缺。

得同意票超过百分之九十的一等奖拟奖项目,经到会委员再次投票,得同意票超过三分之二即作为特等奖拟奖项目。

特等奖产生后,空出的一等奖指标不再增补。

(四)奖励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有效,须获得三分之二及以上到会委员同意票方为通过。

(五)国际科技合作奖评审结果在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前应由外籍专家所在市内合作单位提供背景安全审查意见。

第六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评审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回避。

第六十三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拟奖名单。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候选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  异议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注明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六十六条  异议范围包括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包括创新性、先进性、应用情况、知识产权等)以及候选人、候选单位贡献等内容的异议。

对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涉及候选人的纪律方面异议,依规转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反映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转交有权部门处理。

第六十七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予以受理。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通知提名人或提名单位异议事项,提名人或提名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核实查证并说明情况。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核后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人、候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六十九条  异议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3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异议受理截止之日起1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提名。

第七十条  市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向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议,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提名者。

 

第七章   

第七十一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2人。

自然科学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3个。

技术发明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授奖组织不超过3个。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授奖组织不超过10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授奖组织不超过7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7人,授奖组织不超过5个。

企业技术创新奖每项只授予1家企业,核心创新团队成员不超过15人。

国际科技合作奖每次授奖数额不超过2个。

第七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召开科学技术奖励大会,对获奖个人、组织予以表彰。

第七十三条  科技突出贡献奖奖金100万元,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奖金应当按照实际贡献合理分配。主要完成人员所得奖金不低于奖金总额的60%。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如数发给个人,各级单位不得截留,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挤占和挪用,奖金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不得征收奖金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七十四条  本市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或团队,按国家奖金标准给予11的奖励,对申报本市重点科研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支持。

第七十五条  科学技术奖励专项经费包括科学技术奖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纳入市科技行政部门的年度部门预算。

第七十六条  科学技术奖励专项经费专款专用,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章   

第七十七条  本细则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6110日起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渝科局发〔2020129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