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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
(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3〕3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落实。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重点)专项管理,推动重大(重点)专项有力有序实施,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有关精神,结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大(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以国家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技术需求为导向,以提升区域创新能力为目的,以行业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任务,围绕智能科技、生命科技、低碳科技三大主攻方向,聚焦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新兴产业培育和未来产业布局,着眼高层次人才团队和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融合,让科技创新“关键变量”成为重庆高质量发展的“最大增量”,奋力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三条 重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坚持“需求牵引、目标导向、企业主体、协同创新”的基本原则。
需求牵引。专项选题立足“四个面向”,以行业产业重大技术需求为导向,着眼于解决创新链、产业链短板和弱项,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项目形成机制。
目标管理。建立以目标任务为导向的科研项目评价机制,强化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成果和示范引领作用等绩效评估,简化过程管理,进一步释放创新活力动力。
企业主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龙头企业在创新需求、资金投入、研发组织、成果转化方面的主导作用,建立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机制。
协同创新。汇聚整合部门、区县和企业在技术、平台、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创新资源和要素,推动部门协同、市区(县)联合、政企联动等多方协同联动,构建政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
第四条 重大专项聚焦我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注重发挥龙头企业主导和链主作用,构建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动多方联动和资源汇聚,以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标志性重大战略成果产出为目标,突出科技创新的战略牵引、带动示范和支撑引领作用。由若干重大项目组成,每个重大项目财政经费资助强度为1000—3000万元。
重点专项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突出重庆特色优势,关注未来技术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支持培育科技型企业和优秀人才团队,突出“创新性、引导性、集成性、应用性”。由若干重点项目组成,每个重点项目财政经费资助强度为100—500万元。
第二章 职能职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实施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协同推动重大(重点)专项的组织和实施。
市科技局是重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牵头统筹部门,负责重大(重点)专项制度建设,组织开展需求征集、方向凝练、方案论证、立项评审、结题验收和综合监督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重大(重点)专项资金统筹安排,组织开展绩效监督检查,会同市科技局开展重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关键环节管理。
联合实施单位包括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以及具备条件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联合实施项目的资金筹措、申报推荐和过程监督,参与项目的方向凝练、立项评审等工作。区(县)科技部门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和协调工作。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主要组织承担者和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重大(重点)专项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工作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主要负责开展重大(重点)专项任务方向论证、提出重大专项拟立项项目建议清单以及审议重大专项项目变更等事项。
第七条 重大(重点)专项设置咨询专家组和技术专家组,由市科技局会同有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产生。
咨询专家组负责重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综合咨询论证工作,由国内外高层次知名专家组成。
技术专家组负责重大(重点)专项的需求凝练、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编制、立项评审、验收结题和综合监督等工作,由市内知名中青年专家构成。技术专家组成员不得牵头承担相应重大(重点)项目。
第三章 协同联动机制
第八条 重大(重点)专项可以采取部门协同、市区(县)联动、政企联动等多种组织实施方式。经费投入可以采取财政资金全额投入、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联合投入、实施单位自主投入等多种形式。
第九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产业重大技术需求,联合市科技局共同凝练任务方向、确定联合投入经费,经部门会商后将相关任务纳入重大(重点)专项管理。
第十条 区(县)政府可以结合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创新发展需要,联合市科技局共同凝练任务方向、确定联合投入经费,作为市区(县)科技协作计划重点任务并纳入重大(重点)专项管理。
第十一条 行业产业龙头企业可以结合产业链供应链重大技术需求,联合市科技局共同凝练任务方向、确定联合投入经费,经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后将相关任务纳入重大(重点)专项管理。
第十二条 创新优势明显、科研管理规范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实施的研发项目,符合重大(重点)专项的支持方向和立项标准的,可以视为市级重大(重点)项目。该类项目由设置主体自筹资金、自行管理、自主结题。
第四章 项目生成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确定重大(重点)专项年度任务,并组建相应的咨询专家组和技术专家组。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根据确定的重大(重点)专项任务,会同相关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面向创新优势明显的行业产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技术创新联盟、创新联合体、高端研发机构和行业协会等重点单位(机构),征集符合专项任务范畴的重大技术需求。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组对技术需求凝练形成重点任务方向,经部门联席会议论证后,编制形成重大(重点)专项年度实施方案。
年度实施方案包括组织方式、主攻方向、项目设置、实施周期和资金安排等内容。
市级财政资金安排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联动项目和自主设置项目应当明确相应的资金额度和来源。
第十六条 重大(重点)专项年度实施方案经咨询专家组进行综合咨询论证后,由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重大专项实施方案还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重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组织技术专家组编制年度申报指南,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形成重大(重点)专项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拟解决关键问题、考核指标、联合方式、资金额度、实施周期、遴选方式和申报条件等内容,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八条 重大(重点)项目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择优)、揭榜挂帅、赛马制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重大(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发布。
第五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二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除按申报指南提交申报材料外,涉及联合实施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推荐函、合作协议、资金承诺书等必备材料。重大项目还需按要求填报预算申报书。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5人,主要由同行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构成。涉及联合实施的项目,联合实施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参与立项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立项评审结果,会同联合实施单位或部门联席会议提出拟立项项目清单,商市财政局确定年度资金拨付方案,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面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相关考核指标不得低于申报指南要求。涉及联合实施的项目应当由市科技局、联合实施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采取部市联动实施的项目、突发性应急项目等未纳入项目申报指南任务方向的,可以根据国家或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按程序审定后纳入重大(重点)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将经费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涉及联合实施的项目,相关出资主体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及时拨付相应资金。
以创新研发为主的项目财政经费首次拨付一般不低于70%,以成果转化及应用示范为主的项目财政经费首次拨付一般不超过50%。
第六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统筹重大(重点)项目实施的必要条件保障和过程实施管理,履行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重大(重点)专项可以结合实际设置责任专家,负责统筹重大(重点)专项过程实施的技术咨询与管理。重大(重点)专项可以探索实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战略科技人才负责制、一流科技领军人才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制和“军令状”“里程碑”等项目管理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重大(重点)项目管理全流程实行信息化记实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通过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如实填报任务进展和经费使用进度等重要信息,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相关进度进展信息纳入科研诚信监督。
年度报告。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科技局报送上年度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报告和阶段经费决算报告,实施周期不满3个月的纳入下一年度报送。重大项目年度报告还需按程序报市政府。
阶段报告。实行“里程碑”管理的项目,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的阶段节点填报任务进展和经费使用进度情况,并由市科技局会同联合实施单位组织技术专家组开展阶段考核评估。
第二十八条 联合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掌握重大(重点)项目重大进展情况,协调解决过程实施的重大事项问题,并视情况适时开展过程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除由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负责人自主变更调整的事项外,均需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办理。涉及重大项目相关变更事项由部门联席会议审定。涉及联合实施项目的变更事项,需经联合实施单位同意后按程序报市科技局办理。
第三十条 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和高效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涉及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项目,阶段经费执行进度低于80%的,暂缓拨付后续经费。
第三十一条 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机制。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联合实施单位,根据重大(重点)项目实施需求,提供技术咨询、科技金融、人才引进、平台建设等综合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直接组织或者委托联合实施单位对重大(重点)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督,可以采取专项检查、绩效评估、抽查检查等方式开展监督管理,相关检查评估结果互认。
根据科研项目和经费相关管理规定,结合重大(重点)项目监督检查评估结果,给予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暂缓拨付经费或终止实施等处理。
第三十三条 重大(重点)项目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在项目实施期末实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或验收结题。重大项目结题验收结果须经部门联席会议审议后,提请市政府审定。
联合实施项目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联合实施单位共同组织项目验收结题。
自主设置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结题验收,验收资料提交重庆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备查。
第三十四条 重大(重点)项目因组织实施管理和条件保障不力等主观原因导致项目终止实施或未通过验收的,市科技局将对项目实施财务清算和科研诚信记录。
第三十五条 涉及重大(重点)项目的科研诚信、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技伦理、科研档案等监督管理,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我市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3年4月3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