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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4〕77号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财政、金融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在渝商业化、产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委金融办联合制定了《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印发前,种子基金已支持项目由种子基金管理机构加强管理、加快退出,回收资金按原出资渠道和比例退还,并适时清算。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财政局
中共重庆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10月27日
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完善同科技创新相适应的科技金融体制,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在渝商业化、产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庆市种子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种子基金”或“基金”)为政府类、公共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滚存收益。基金的亏损应以政府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种子基金按照“政府引导、专业运营”的原则运行,围绕打造重庆“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聚焦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平台、重点团队,突出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科技成果验证和中试验证,助力科技企业和科创团队落户重庆。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四条 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履行监管职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种子基金投资服务给予指导和支持,确定种子基金年度投资计划,监督种子基金管理运行;
(二)确定种子基金投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三)研究议定种子基金的项目投资、项目退出、减值核销等,开展基金绩效评价;
(四)开展其他相关事项。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来源,根据需要会同市科技局对种子基金开展绩效评价。
市委金融办会同市科技局指导种子基金运行。
第五条 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项目投资的专业能力和从业经验;
(二)搭建有覆盖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创业投资体系;
(三)搭建有覆盖全市的科技金融综合服务平台,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
第六条 服务机构负责种子基金投资运行。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种子基金投资服务的各项制度,做好风险管理和控制;
(二)开展项目遴选,拟定项目投资方案,实施项目投资,并代持投资企业股份;
(三)监督、指导被投企业规范运行,并为其提供增值服务;
(四)拟定项目退出方案,当投资项目出现减值时,拟定减值核销方案并实施;
(五)定期向市科技局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市科技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投资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种子基金重点支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科技企业和科创团队:
(一)具有持续创新能力,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在行业细分赛道位居前列,核心技术有利于提升全市产业竞争力;
(二)持有的科技成果获得国家、市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等科技奖励;
(三)拥有与主业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人才。
第八条 获得种子基金支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二)企业持有的科技成果产权明晰;
(三)科创团队在其创设企业中应持有股权,并有现金出资。
若科创团队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设立企业。
第九条 种子基金支持方式主要为直接股权投资,同时可遴选重点区域、重点平台的优质项目进行跟投或联投。
第十条 种子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个项目只进行一轮投资。种子基金投资后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
第四章 项目投资
第十一条 种子基金项目投资流程:
(一)项目征集。服务机构在市科技局指导下分批次、按领域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各区县、高校、科研院所等组织项目申报。
(二)专家评审。服务机构对征集项目进行初审后,在市科技局指导下抽取产业、投资、技术类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
(三)尽职调查。服务机构对评审通过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论证投资可行性,评估投资收益和潜在风险,撰写尽职调查报告,拟定项目投资方案。
(四)投资实施。服务机构将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意见、调查报告、投资方案等相关材料报经市科技局研究审议后,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实施项目投资。
第五章 项目退出和减值核销
第十二条 种子基金可以通过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退出等途径,实现项目退出。
第十三条 种子基金股权投资,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需延长的,由服务机构审核后,提交市科技局决议,并按决议结果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被投企业股东回购种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同时鼓励各类投资机构及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创投基金受让种子基金股权。
第十五条 种子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按照投资协议转让退出的,可免于资产评估和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转让。
第十六条 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被投企业发生事实减值的可能性进行评估。对可能出现下列减值的,按程序予以核销:
(一)种子基金股权依法转让出现的减值;
(二)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出现被宣告破产、被注销、吊销市场主体登记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等情形,进行清算后出现的减值;
(三)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已资不抵债、连续停止经营1年以上出现的减值;
(四)种子基金被投企业已超过投资期限无法退出出现的减值。
第十七条 减值核销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方案提交。当被投企业出现减值时,由服务机构启动减值核销工作流程,对资产减值原因进行说明,并依法合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减值财务核销事项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后形成核销方案报送市科技局审核;
(二)核销决策。市科技局根据服务机构提交的《资产减值财务核销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据资料及核销方案进行决议;
(三)财务核销。服务机构根据市科技局决议结果并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资产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财务核销;
(四)核销备案。核销完成后,服务机构将相关材料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 服务机构按照种子基金当年末在投余额的2%提取当年服务费用。服务费主要用于项目征集、项目评审、尽职调查、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十九条 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对种子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报送种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的绩效评价坚持从整体效能出发,建立兼顾政策效应、社会效益、管理效能的综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种子基金尽职免责机制。种子基金运行过程中,因科技成果验证、中试验证、技术产品化失败,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减值的,市科技局、服务机构及相关个人,若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尽职履责,不涉及违法违规和其他廉洁风险、道德风险的,予以免责。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开设专户对资金进行管理,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其收益滚存到基金池。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监督机制,保障基金投前、投后规范运行,切实防范基金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相关部门要加强种子基金运行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的外部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有效期自2024年11月28日至2026年11月27日。《重庆市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局发〔2024〕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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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