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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
(重点)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局发〔2026〕2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重点)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抓好落实。
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重点)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完善关键技术攻关机制,规范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重点)专项管理,根据《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有关精神,参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重点)专项由市委科技委统筹领导,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实施。专项聚焦全市重点培育发展的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关键技术需求开展有组织科研,强化协同联动,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支持关键技术突破和标志性成果产出,加快在重点关键领域形成核心竞争力,以高质量科技供给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
第三条 重大(重点)专项按照“需求牵引、企业主导、突出绩效、统筹联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局牵头统筹组织实施重大(重点)专项,负责制订重大(重点)专项管理制度,编制实施方案和项目指南,组织开展技术需求征集、项目申报、立项评审,牵头开展项目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财政局统筹安排重大(重点)专项预算,审核预算绩效目标,下达专项资金,组织绩效抽查,会同市科技局开展重大(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关键环节管理。
第六条 与市科技局联合组织实施重大(重点)专项的单位,根据相应实施方案或者项目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履行项目管理和资金安全规范的法人责任。
第八条 重大(重点)专项按照专项、项目层级设置。单个重大项目财政经费支持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最高3000万元。单个重点项目财政经费支持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
第九条 重大(重点)项目通过“智汇攻关”数字化平台(以下简称“数字平台”)进行管理,涉密涉敏项目除外。
第二章 多元投入与联合实施
第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战略部署,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安排和科技创新规划等,提出重大(重点)专项实施领域。专项实施领域保持一定周期内持续性。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计划多元化投入体系,鼓励区(县)政府、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行业龙头企业等多元主体与市科技局共同出资、联合实施重大(重点)专项项目。
联合实施项目需符合年度专项领域方向,由联合实施方推荐指南,并按照与市科技局专项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出资支持。指南按照市科技局统一组织实施流程纳入实施方案,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该类项目由市科技局、联合实施单位、项目牵头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联合实施单位根据任务书约定履行相应的出资、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业领域重大科技创新的实际需要组织实施科技攻关专项,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作为重大(重点)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
(一)项目创新性要求、成果指标、资金投入、申报条件不低于同类专项项目;
(二)项目公开组织申报,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三)项目不重复部署、项目申报人纳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限项申报管理、项目及参与人员纳入科研诚信监管;
(四)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有完善的研发项目管理制度;
(五)项目立项基本信息和攻关成果数据汇聚进入数字平台。
第十三条 符合第十二条规定的专项,由相应的组织实施单位形成实施方案,会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审定后组织实施。
该类项目一般由组织实施单位自筹资金、自主管理、自主结题,由组织实施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任务书。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与组织实施单位根据有关协议联合出资组织实施的专项,一般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项目全流程纳入数字平台管理。
第三章 实施方案和指南编制
第十五条 新设重大(重点)专项应当编制综合实施方案,分年度体系化布局攻关任务。
拟启动实施的专项应当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内容一般包括总体目标、主攻方向、攻关任务、资金投入、预算安排、组织实施方式、项目承担单位遴选方式等。
第十六条 重大(重点)专项通过面向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平台、重点人才定向征集,一定期限集中征集、常态化动态征集等方式广泛收集技术需求。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聚焦解决关键技术、重大产品、重大工程等实际问题,组织企业、用户单位、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参与,在充分凝练技术需求、征求意见建议、进行任务布局查重、组织综合论证基础上形成项目指南。项目指南实行常态化论证和动态储备。
第十七条 重大(重点)专项一般设置目标导向类指南,明确项目名称、拟解决的关键技术问题、考核指标、资助标准和方式、自筹资金比例、遴选方式、特殊申报条件、实施周期等主要内容。
市财政局组织对指南涉及的资金投入额度、资金构成、支持方式等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重大(重点)专项一般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战略性、紧急性、突发性任务,或目标清晰、研究力量相对明确的申报指南方向,可以采取定向择优、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九条 重大(重点)专项可以结合实际采用“赛马制”“揭榜挂帅”等组织模式。可以探索实行重大科技创新基地负责制、首席科学家负责制、项目经理负责制和“军令状”“里程碑”等项目管理方式。
第二十条 重大(重点)专项可以委托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企业、产业链龙头企业、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等具有科研资源整合和产业链融通创新集成能力的主体组织实施。可以委托组织实施主体提出实施方案、攻关任务设置、攻关团队组建、专项资金配置建议等,具体委托事项在实施方案的组织实施方式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一条 重大(重点)专项根据需要设置咨询专家组和技术专家组。
咨询专家组负责重大(重点)专项整体设计,实施方案和指南综合咨询论证工作,原则上由国内外高层次知名专家组成。咨询专家组成员不得牵头承担相应重大(重点)专项项目。
技术专家组负责重大(重点)专项的技术需求凝练、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编制等工作,原则上由市内知名中青年专家构成。技术专家组成员不得牵头承担或参与相应重大(重点)专项项目。
第二十二条 重大(重点)专项实施方案涉及的财政资金预算安排由市科技局商市财政局审核确定。
重大专项年度实施方案报市委科技委或市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审定后的实施方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一般采取公开方式发布,定向项目和涉密项目除外。
第二十四条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当具备组织实施项目的科研能力和保障条件,按照申报指南要求合理组建攻关团队、与参与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任务指标、资金分配、知识产权归属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鼓励项目牵头申报单位整合市内外优势资源,开展产学研合作。
以攻关成果产品化、工程化、产业化为目标任务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牵头实施。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统筹领导和组织开展科技攻关项目的能力,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能实质性参与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保障充足的时间投入。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牵头单位在职人员。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按照申报通知及指南要求对所受理的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第二十七条 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进入立项评审环节。立项评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由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评审专家组一般不少于7人,由市内外同行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类型特点,按照“兼顾领域、结构合理”原则,注重选取活跃在生产、科研一线的同行技术专家参与评审。
立项评审重点评价项目申报内容是否符合指南目标要求、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经费预算是否合理,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团队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等。避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评审形式一般为会议评审。采取答辩形式进行会议评审的项目,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进行汇报答辩。
第二十八条 市科技局根据指南要求和评审结果,结合支持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发挥和青年科技人才领衔研发等改革导向,统筹择优提出项目立项方案,按程序审定后予以公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相关考核指标不低于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相应的管理办法和项目申报指南等没有特别要求的,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新药创制、医疗器械、农业育种、车规级芯片等领域项目可以结合实际设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5年。
项目执行的起始时间一般不早于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时间,不得迟于项目任务书签订时间。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按程序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拨付计划,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下达专项资金。
重大(重点)专项一般采取“事前资助+验收后补助”的拨付方式,立项时资金拨付比例一般不低于项目财政资金投入计划的50%。
因相关支持政策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采取不同拨付方式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按程序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涉及重大工作部署、特殊政策保障或突发性应急事项等需要实施重大(重点)项目的,未纳入实施方案和申报指南的,可以合理简化立项流程和调整资金拨付方式,按程序审定后纳入重大(重点)项目管理。
第五章 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统筹做好重大(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制定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实施进度安排、细化责任分工、完善管理制度。要组织参与单位及时启动项目实施并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重大(重点)专项可以结合实际设置责任专家,负责统筹重大(重点)专项过程实施的技术咨询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财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科研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资金合理合规和高效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制度。
涉及分阶段拨付经费的项目,阶段经费执行进度低于80%的,暂缓拨付后续经费。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合作协议和项目实施进度,合理安排向参与单位的财政经费拨付。
第三十五条 重大(重点)专项实行管理调度机制。
动态调度。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数字平台,及时报告项目重大进展和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业务处室结合工作需要对项目实行调度,包括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经费到位和执行情况、成果产出情况、存在问题和困难等。
年度调度。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报送当年度项目实施进展和经费情况,实施周期不满3个月的纳入下一年度报送。
阶段调度。实行“里程碑”管理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约定的阶段节点填报任务进展,由市科技局组织技术专家组开展阶段考核评估。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期间,涉及项目牵头单位、考核指标、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的变更和项目延期,属于重大变更事项。
重大事项变更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且在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出申请,由市科技局按程序审定后签订补充任务书予以变更。
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且延期时间不超过1年。
申请变更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佐证材料。存在可能影响项目实施风险的,应当根据要求提供风险评估和防控措施。涉及专业技术论证的,应当提供第三方或者专家论证结论予以佐证。
第三十七条 涉及项目参与单位变更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变更事项应当经市科技局审核同意。其他变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制度办理,并在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将变更情况提交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申请终止:
(一)因政策调整、市场变化、技术变化、自然灾害、项目负责人离职或者死亡等不可预计的客观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或者无法完成合同预期目标任务的;
(二)经实践证明技术路线不可行或者不合理,且无改进办法,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目标任务的;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五)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终止申请应当包括终止的原因、项目实施情况及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勤勉尽责说明等。
第三十九条 项目发生以下情形的,予以强制终止:
(一)不接受、不配合项目监督检查或者绩效评价,或者在监督检查要求限期整改后仍未通过的、根据绩效评价结果须终止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项目调度,经督促无效的;
(三)项目实施周期届满后6个月仍未提交验收申请的;
(四)项目牵头单位停止经营活动或者已注销、吊销的;
(五)发现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有违法违规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
(六)项目发生终止情形,项目牵头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申请终止的;
(七)其他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情形。
强制终止的意见主要包括终止依据及理由、终止时间(财政资金停用时间)等。
第四十条 项目终止的,由市科技局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启动经费审计清算程序。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积极配合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做好财政科研经费(包含拨付到项目参与单位的财政科研经费)的清算工作,按照原渠道退回结余的财政科研经费和违规使用经费。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参与单位未按要求配合审计清算或退回财政科研经费的,将作为严重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并进行司法诉讼追缴。
在规定时间内全额退回全部财政科研经费的,不再组织开展审计清算。
第四十一条 财政局会同市科技局强化对重大(重点)项目的绩效管理,加强项目绩效评价和绩效运行监控;通过专项督导、抽查检查等方式,对项目开展监督管理。相关督导、检查、评价结果互认。
绩效评价和督导检查结果作为政策优化、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根据检查评价情况和调度情况,市科技局可以对项目采取限期整改、强制终止等处理措施。
第六章 项目结题验收
第四十二条 重大(重点)专项验收采取评审验收方式,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重大专项项目下设课题的,牵头单位应当组织参与单位在项目验收评价前完成任务验收。
第四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任务验收前,由第三方机构先行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资料。重点专项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提供内审机构或专业机构审计报告作为财务验收材料。
审计范围应包括项目已拨付的财政经费与自筹资金,以及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审计结果作为结题验收、后续资金拨付、终止清算等事项处理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拨付验收后补助经费。自筹经费实际投入未达到项目自筹资金80%的,不予拨付后续经费。
项目任务书对验收方式和资金拨付有特别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涉及重大(重点)专项各责任主体和项目的科研诚信、科技安全、科技保密、科技伦理、科研档案等事项,按照《重庆市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项目、资金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16日起实施,原《重庆市技术创新与应用发展重大(重点)专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渝科局发〔2023〕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