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行政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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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科局发〔2019101

各区县(自治县)科技局、卫生健康委,两江新区科技创新局、社发局,万盛经开区科技局、卫生计生局,在渝高校、科研院所,市卫生健康委委属医疗单位,陆军军医大学各附属医院、陆军第985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我局与市卫生健康委制订了《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局             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822                 

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发展,促进疾病防治技术、模式和机制创新,培育一批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的高地,建设医学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国科发社〔2017204号),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国科发社〔201720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创新平台,中心按照本领域疾病防治研究重点和实际需要搭建疾病研究协同网络,联合二、三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形成协同研究体系,是我市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的科技平台,为我市医学科技发展和医改实施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中心依托三级甲等(市卫生健康委委属专科)医院等建设,按照“需求引导、自愿申报、认定授牌、绩效评估、择优激励”的原则组织实施。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和“定期考评、动态调整、分类支持”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临床中心的申请受理、组织实施等具体管理行为,以及参与项目申请、审查、评价等环节中的相关责任主体。

第五条在渝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按照国家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纳入我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服务范畴。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中心纳入重庆市科技创新基地序列管理,实施主体包括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中心建设依托单位、中心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以及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等。

第七条市科技局是中心的综合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中心建设,负责日常管理,并联合市卫生健康委加强中心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中心年度建设工作计划,编制建设申报指南,统一向社会发布编制发布申报指南,组织项目评审,下达立项计划;

(二)指导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评审、授牌和开展绩效评估;

(三)组织协调并处理中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中心、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以及科技咨询专家进行信用评价和追踪问责;

(五)不定期公布中心整体建设情况。

第八条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为中心建设发展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具体问题;

(二)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中心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中心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三)配合市科技局对中心建设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估;

(四)负责科技研发成果、知识产权等管理工作。

第九条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

(二)优选二、三级和基层医疗机构搭建研究网络,负责对研究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考核,培育临床研究的优秀人才和技术骨干。

(三)重点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应用评价研究;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四)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

(五)组织开展研究成果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六)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中心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中心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带领中心成员完成中心工作任务;

(二)负责制定中心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设备设施采购计划、人才培养计划等;

(三)如实向建设依托单位报送中心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或者重要进展,以及影响中心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问题。

第十一条科技咨询专家的职责是:

(一)依据中心管理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专业评审或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二)严格维护中心建设单位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

第十二条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开展中心评审、绩效评估等科技服务工作;

(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相应的科技服务并接受市科技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申报评审

第十三条申请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三级甲等(市卫生健康委委属专科)医院法人单位;

(二)在申报领域的临床技术水平国内或市内领先;

(三)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

(四)能够对拟申报的临床研究中心建设提供相应的条件保障,有相对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有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运行管理机制,协同单位之间权责利明确,仪器设备、研发力量高效整合;

(五)申报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心的负责人和成员应当符合科技计划信用评价等级要求。

第十四条中心申报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科技局应当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申报指南,自指南发布日到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25个工作日。申报指南应当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具体条件、申报材料、经费支持方式,以及其他相关申报要求。

(二)建设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自愿在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中申报。

(三)申报应当填写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建设申报书,并提供要求的相关附件。依托单位应当对申报书的真实性负责。

(四)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开,供公众查询。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形式审查不合格:

1.不符合申报条件要求的;

2.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禁止或限制的;

3.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4.申报材料不符合申报指南规定要求的。

对形式审查不合格有异议的,应当在审查结果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书面回复。

第十五条评审根据中心的定位和实施要求,由市科技局和市卫生健康委联合组织专家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现场评审、通信评审、网络评审等方式进行。评审专家组由不少于5名、奇数专家构成,以同行专家评议为主。

市科技局应当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拟定通过评审的中心名单,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授牌,统一命名为“重庆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Municipality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并在市科技局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十六条中心经费支持原则:

(一)对新建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建设经费50万元补助,用于中心科研人员激励、人才引进、自主科研项目等。

(二)对新建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经费激励,用于中心科研人员绩效奖励、人才引进及自主研发等。

第十七条建立科技报告制度,中心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对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中心建设工作报告、研究开发工作报告、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服务工作报告等报送市科技局。科技报告提交情况作为对中心建设单位和中心负责人信用管理,以及对中心进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建立中心绩效评估制度,健全中心分类绩效评估体系,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中心3年运行绩效进行评估考核。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

评估标准以定量指标为主,重点对中心建设、创新绩效、成果转化、人才培养、服务业绩以及开放共享程度等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市科技局对评估结果优秀的中心重点支持,对科技部评估优秀和良好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和500万元激励经费,对市级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评估结果优秀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激励经费,激励经费用于科研人员激励、人才引进、自主科研项目等,对评估不合格中心,进行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予以撤销,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条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中心依托单位、中心负责人、科技咨询专家、第三方机构等执行或者参与中心管理实施的不端与失信行为,进行客观记录和信用评级,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期限、一定范围内限制其申请财政科技发展资金;严重失信的,实行联合惩戒,并依法依规终身追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822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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