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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共7章20条,包括总则、基金管理架构、投资对象和方式、投资流程、项目退出、监督与考核、附则。重点内容如下:(一)明确基金定位。种子基金为政府类、公共性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政府出资、滚存收益;按照“政府引导、专业运营”原则运行,聚焦重庆“416”科技创新布局和“33618”现代制造业集群体系,突出投早、投小、投硬科技,支持科技成果验证和中试验证,助力科技企业和科创团队落户重庆。(二)明晰管理架构。市科技局履行监管与决策职责;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资金来源并联合开展绩效评价;市委金融办会同指导运行;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负责基金日常投资运营与股权代持。(三)明确投资对象。支持成立不超过3年的科技企业;未设立企业的科创团队须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6个月内设立企业;要求科创团队持股并有现金出资,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权属清晰;高校院所项目同时满足书面认定其知识产权具有或将具有完整的独占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且书面承诺自签订投资协议2年内完成核心技术所涉及的完整知识产权注入,若逾期科创团队将按投资金额加资金成本进行股权回购;企业和科创团队应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四)确定投资方式。以直接股权投资为主,由市科技局商市级相关部门共同确定其他有利于推动工作开展的投资方式。单个项目原则不超过100万元,优秀项目最高200万元,单个项目仅一轮投资;种子基金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4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五)优化投资流程。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高校院所、市级以上孵化器及环大学创新创业生态圈、明月湖科创园运营机构等单位组织项目申报,实行“项目征集—专家评审—尽职调查—审议公示—投资实施”流程。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其主导产品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发展前景;团队创新创业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技术开发与转化能力;与重点平台进行跟投或联投的初创期项目,建立快决快投机制,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提出快决快投建议,报市科技局确认后,符合条件项目原则上1个月内形成投资方案。(六)完善退出安排。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确需延期的,报市科技局审议通过后最长可延至5年。退出方式可通过股权回购、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清算等途径。协议转让退出可免资产评估、免公开挂牌;快决快投项目允许科创团队在2年内按投资时原值回购股权。(七)强化监督考核与风险容忍。明确服务机构服务费计提标准;建立综合绩效评价体系;设立尽职免责机制,种子基金运行过程中,因科技成果概念验证、中试验证、技术产品化失败,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政策风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减值的,相关部门及个人、服务机构,若已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尽职履责,不涉及违法违规和其他廉洁风险、道德风险的,予以免责。

《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政策问答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2024年12月16日,李强总理在国务院第十一次专题学习时指出,“针对基准覆盖不全面问题,抓紧完善许可、征收、强制、检查等裁量权基准。”同时,随着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和“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科学技术领域部分行政执法事项发生变化。


健全完善覆盖科学技术领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进一步规范重庆市科学技术领域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一)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四)部门规章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五)政府规章

《重庆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行政裁量权基准》由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确认414项行政权力的裁量权基准组成,除行政处罚的裁量权基准为修改外,其他裁量权基准皆为新制定。

(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主要涉及科技成果转化和实验动物方面的处罚事项,明确了适用条件(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处罚对象、处罚种类、裁量阶次、裁量标准等方面的内容。

(二)《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

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和外国人来华工作方面的许可事项,明确了办理时限、办理条件、核验内容、申请材料、办理流程等方面的内容。

(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

主要涉及人类遗传资源和实验动物方面的检查事项,明确了检查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频次、检查权限、是否联合检查等方面的内容。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确认裁量权基准》

主要涉及技术合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方面的确认事项,明确了确认条件、确认程序、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执法权限等方面的内容。


实施办法》自2025年8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科学技术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渝科局发〔2023〕97号)同步废止。